王浩文拐賣兒童案二審:主犯不認罪,公訴人建議維持一審判決死刑

備受關注的王浩文拐賣兒童案有新進展。11月28日上午,該案在四川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法院未當庭宣判。11月29日,尋親家長雷武澤告訴新京報記者,庭審中,被告王浩文仍不承認拐賣了包括其子在內的8名兒童。

6月12日,王浩文一審被判死刑。判決書顯示,王浩文此前已多次因拐騙、拐賣兒童入獄,在多個省份流竄作案14起,前罪和漏罪共計拐賣兒童14人。

2001年10月,雷武澤3歲的兒子失蹤被拐,後被王浩文販賣。在雷武澤夫妻尋子近22年後,2023年,他們終於找到被拐走的兒子。雷武澤表示,二審中,王浩文對證據材料提出了新的疑點。公訴人建議維持原判。最終,法院宣佈擇期宣判。

以玩具、食物爲誘餌拐賣兒童,致被害人父母輕生、離婚

此案中,被告人除了1957年出生的王浩文外,還有兩人,分別是1972年出生的王善瓊與1963年出生的胡志雄。

雷武澤稱,一審時,王浩文的兩名同夥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和三年。二審中,王善瓊未出庭,胡志雄在庭上稱其是“受王浩文教唆”。

一審法院判決書顯示,2021年6月10日,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浩文、王某瓊、胡某雄犯拐賣兒童罪,向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1年11月1日,南充市人民檢察院追加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王浩文的遺漏罪行。

南充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浩文以出賣爲目的,於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間,單獨或夥同被告人王善瓊、胡志雄等人,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趁兒童單獨玩耍、身邊無大人陪伴照看之機,以購買食物、玩具爲誘餌,拐帶11名兒童到廣東省汕頭市販賣。販賣時,王浩文還曾冒充被害人親屬。

經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認定了以上事實,並認定其行爲造成了部分被害人父母輕生、離婚,讓他們遭受了痛苦的精神打擊和鉅額經濟損失,在多地造成社會恐慌,引發社會不安。

其中,王浩文參與作案11起,拐賣幼兒11名,非法獲利19.9萬元,王善瓊、胡志雄各參與作案一次,拐賣幼兒各一名。

三名被告人此前均曾受過刑罰,主犯在刑罰執行期間被發現同種漏罪

記者注意到,此案之前,三名被告人均曾受過刑罰。

1987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浩文因犯詐騙罪、盜竊罪被四川省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1987年9月20日刑滿釋放。

2006年11月17日,王浩文因犯拐騙兒童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9日刑滿釋放。

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浩文、王善瓊、胡志雄因犯拐賣兒童罪被四川省蓬溪縣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其中被告人王浩文因拐賣兒童三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至2029年7月31日屆滿。被告人王善瓊因幫助王浩文拐賣兒童二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17年7月31日刑滿釋放。被告人胡志雄因幫助王浩文拐賣兒童一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一審判決書顯示,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王浩文於2006年因犯拐騙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08年7月19日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王浩文於2015年因犯拐賣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期間發現同種漏罪,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數罪併罰。

主犯拐賣兒童14人一審獲死刑,二審公訴人建議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書顯示,王浩文從 2001年10月開始從事拐騙、販賣兒童犯罪活動,2006 年曾因拐騙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繼續從事拐賣兒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竄作案14起,連續作案時間長達十餘年,前罪和漏罪共計拐賣兒童14人,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輕生、離婚和鉅額經濟損失,在多地造成社會恐慌,引發社會不安,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王浩文到案後對大部分指控事實在確鑿證據面前拒不認罪,不配合偵查機關查找被拐兒童,毫無悔罪表現,主觀惡性極大,依法應當從重、從嚴懲處。”判決書中寫道。

在6月12日的一審中,被告人王浩文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前罪拐賣兒童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雷武澤表示,二審過程中,王浩文對證據材料提出新的疑點。公訴人建議維持一審判決。

一審宣判後,雷武澤寫下民事起訴書,向王浩文等人索賠1元錢,並要求王浩文等人以書面或視頻等形式向受害者和家屬賠禮道歉。二審中,法官就此事詢問王浩文,王浩文稱“我沒錢”,並否認拐賣了雷武澤之子。

雷武澤表示,二審宣判後,他將再次就上述要求道歉一事進行民事起訴,“討個明確的說法。”

新京報記者 叢之翔

編輯 楊海

校對 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