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議員蔡淑君涉賄選一審無罪 二審仍維持原判
國民黨新北市議員蔡淑君捐助選區內「臺北新都社區」北哨口鋪設地坪、修剪「陽光社區美滿家園」周邊街道及公園樹木涉嫌賄選,新北地院認爲蔡淑君捐助行爲不足以影響社區民衆投票意願,不構成選罷法的犯罪行爲,判決無罪。案經上訴,二審今(25日)駁回,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國民黨新北市議員蔡淑君捐助選區內「臺北新都社區」北哨口鋪設地坪、修剪「陽光社區美滿家園」周邊街道及公園樹木涉嫌賄選,新北地院認爲蔡淑君捐助行爲不足以影響社區民衆投票意願,不構成選罷法的犯罪行爲,判決無罪。案經上訴,二審今(25日)駁回,可上訴。
法院指出,就「臺北新都社區」鋪設地坪工程部分,民衆只是因爲在社區內置產,雖然有管委會,但是召開會議時出席率只有20%到30%,顯示社區民衆凝聚力低。
法院判決理由認爲,雖然完工後管委會在社區電梯內張貼蔡淑君捐助工程的感謝狀,但是公告期滿後也都被撤除,且感謝狀內也沒有要求民衆支持特定候選人。
因此,法院認爲,感謝狀雖然有可能提高民衆對蔡淑君好感,但還不足以動搖他們的政治偏好或選擇。
法院也認爲,「陽光社區美滿家園」管委會周邊麗園二街1巷、3巷與12項公園,並未設置圍牆或相關間隔設施,屬於不特定人可以自由進出的區域。
並且,公園也不是管委會負責管理,蔡淑君捐助修剪樹木、植栽的部分具有公益性質,無法影響選民決定。
基於這些理由,法院認爲蔡淑君捐助行爲主觀上不具有違反選罷法第102條1項1款的故意,做成無罪判決。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維持一審見解,仍認爲蔡進行社區服務和民衆投票之間,難以構成對價關係,沒有賄選具體事證,今仍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