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不會改變異性婚制度
我國大法官24日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指出現行《民法》不允許同性婚姻屬於違憲。但是本號解釋究竟應如何正確解讀?未來問題重新回到立法院之後,將會有什麼樣的可能發展呢?
首先,本號解釋明確指出︰同性兩人之間若是經營類似異性婚姻的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得屬於「婚姻自由」的保障範圍,而且若是立法院不能於2年內完成修法或立法使此等婚姻自由受到保障,同性兩人得直接依照現行《民法》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大法官已明確使用「婚姻」來指稱同性2人之間經營的此種共同生活關係,未來立法院不能再將同性傾向的民衆排除於適用「婚姻」制度的範圍之外。解釋文雖表示「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但須注意︰立法院未來應只能選擇修改《民法》或是制定「同性婚姻法」之類的婚姻特別法,不能僅制定類似德國的「同性伴侶法」來拒絕承認「同性『婚姻』」。
其次,大法官表明︰本案聲請人已先後向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循法律途徑爭取同性婚姻自由長達30餘年,而且立法院從10多年前開始討論相關立法修法草案卻始終懸宕不決。大法官雖然沒有直接使用「立法怠惰」的說法,但是其強調人民重要基本權利不能長期未受維護,需要藉由大法官釋憲來拘束立法院儘快立法修法的要求已躍然紙上。我國政府的行政與立法部門,已不能再繼續消極被動地宣稱「要等待社會達成共識再立法修法」,而是必須在大法官所給予的2年期限內推動完成立法修法程序。
第三,本號解釋的理由書清楚指出︰憲法上的「平等權」保障範圍不僅只包括生理性別的所謂「男女平等」,而是也包括同性戀與異性戀的「性傾向平等」。國家法律倘若基於「性傾向」而對人民的重要基本權利保障做差別待遇,必須接受較爲嚴格的審查,不但要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的,而且所採取的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具有實質關聯。換言之,大法官並不是說「一律不得基於性傾向的不同而爲差別待遇」,而是說「這樣的差別待遇將不容易通過合憲審查」。
第四,大法官闡明︰婚姻制度的存在與適用並不以生育後代爲必要條件,包括現有的異性婚姻,即使是無法生育後代的民衆也仍然應該受到憲法婚姻自由的保障,不得爲差別性的歧視待遇。本號解釋同時也指出︰所謂「同性婚姻合法後,將會對現有婚姻制度與社會秩序造成破壞」的說法難以成立,因爲既有的異性婚姻制度仍然會繼續維持,並不會因爲未來承認同性婚姻就受到改變。
我國的司法者如今已很明確地把球丟回行政與立法等政治部門,而且極爲清楚地指出這場球應該注意的原則以及時限。接下來,就是執政者與立法者再也不能迴避的憲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