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判決遭噓爆 洪仲丘案判決書新聞稿全文3之2
102年度軍重訴字第2號:
一、判決主文
郭敏龍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處拘役30日。又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3月。
二、陸軍269旅禁閉(悔過)室欲收受其他單位禁閉(悔過)生執行禁閉(悔過)處分,依陸軍269旅分層負責明細表所示上應由旅長批示始可接收,旅長揚方漢亦曾在會議中重申此爲應特別注意事項。楊方漢繫於102年6月14日下午2時以後始同意禁閉(悔過)室收入證人葉OO執行禁閉處分,惟郭毓龍已於同日上午9時許先行收入葉OO;另楊方漢102年6月28日下午4時40分許批准執行洪仲丘、宋OO執行禁閉(悔過)室處分前,郭毓龍已指示先行收入洪仲丘、宋OO,並製作禁閉(悔過)室人員統計表爲禁閉(悔過)室開始執行禁閉(悔過)處分之依據,致洪仲丘、宋OO先後於同日上午10時16分、11時20分許收入,則郭敏龍在楊方漢准予執行其他單位之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之前即先行收入其他單位之禁閉(悔過)生,當屬違法。另郭毓龍於收受其他單位執行禁閉(悔過)之公文時,除檢查軍人身分證以外,本應審查執行禁閉三聯單、體檢表、連級人評會資料,而陸軍542旅送請執行洪仲丘、宋OO禁閉(悔過)案之公文中所檢附之會議資料組之與人評會不符,故欠缺人評會資料,郭毓龍卻仍同意收受洪仲丘、宋OO執行禁閉(悔過)處分,亦屬違法。
三、量刑審酌:
審酌郭敏龍身爲陸軍269旅禁閉(悔過)室憲兵官,對於接收其他單位送請執行禁閉(悔過)處分之禁閉(悔過)生,負有第一線審查之義務,而亦知悉須經旅長揚方漢審覈後始得收入其他單位之禁閉(悔過)生,且旅長楊方漢並於會議中重申須特別注意此節,然郭毓龍卻爲執行上便利,竟無視前開規定,而在旅長揚方漢批准執行葉OO、洪仲丘、宋OO之執行禁閉(悔過)案之前,即將渠等收入;致葉OO遭提前收入,於旅長楊方漢批准執行之前遭違法拘禁于禁閉(悔過)室;而郭敏龍於審覈洪仲丘、宋OO之執行禁閉(悔過)處分案公文時,明知文件內並未檢附必經程序之人評會會議資料,卻仍同意收入,並逐級上呈,進而導致洪仲丘、宋OO在程序未備之情況遭拘禁于禁閉(悔過)室,所爲誠屬不該;又兼衡郭敏龍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以及其犯罪之動機與目的、手段、侵害他人人身自由之時間長短等一切情狀,量處本件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