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錢未果就變陌生人 20多年無實質親情!她悲斷無緣養女

養女討錢未果就變陌生人,20多年已無實質親情,婦人訴請終止收養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與丈夫阿國在1979年收養女兒歡歡(均化名),但阿國與歡歡在1996因故離婚後,歡歡就由阿國撫育照顧。小萱指控,剛開始時與歡歡雖仍有聯繫,歡歡卻因索討金錢未果,就位在跟她有任何往來,迄今已20多年,不滿雙方徒有收養形式,而無實質親情維繫,因此依法請求終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歡歡經法院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作何或陳述,僅曾以電話表示,對於小萱終止收養沒有意見,並稱不希望小萱知道她的居住地址及電話等,

法官認,按民法第1081條第1項,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1、對於他方爲虐待或重大侮辱。2、遺棄他方。3、因故意犯罪,受2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4、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法官考量,小萱與阿國於1996年離婚後,小萱就搬離與歡歡的共同住所,至今未再與歡歡同住,而且小萱也自述,她不併知道歡歡現在的實際居住地。並且,法院寄發本案文書到歡歡戶籍地址時,歡歡也從未親自領取信件,最後還以查無此人遭退回。

法官審酌,雙方雖因收養而有親子關係之形式,但已經20多年未有互動往來,且小萱現也無法聯繫歡歡,親子關係已經疏離,徒有收養之形式,而無實質母女親情的維繫,收養之目的無從達成,並且情節亦屬重大。

法官認,衡諸常情,以此情況一般人會難以長期忍受,因而喪失繼續維持收養關係的意願,雙方養親子間的感情與信賴已生破綻,並且已無回覆之希望。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法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