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檢:鄭文燦恐串滅證 法官:證據不足

主任檢察官呂象吾(左)、檢察官陳嘉義(右)昨天開完羈押庭後離開桃園地方法院。記者季相儒/攝影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於桃園市長任內收賄,檢方二度聲押,桃園地院均交保。桃園地院在昨天交保裁定中敘明理由,強調鄭文燦收賄嫌疑雖然重大,但洗錢、泄密罪嫌事證不足,可能串滅證的證據也不足,沒有羈押理由。主任檢察官呂象吾及檢察官陳嘉義則怒氣衝衝離開法庭。

桃園地檢署表示,已補強鄭文燦可能串證及羈押等必要性及犯罪嫌疑部分,以免再遭法官認定證據薄弱;對於法院認定洗錢、泄密罪嫌事證不足,同時認爲鄭文燦在桃園市政府已無影響力而認爲無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檢方批「法官就是喜歡打筆仗」。

桃園地院昨天裁定認爲,檢方聲押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鄭否認犯行,但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證據判斷,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

檢方指控鄭文燦洗錢部分,鄭文燦否認犯行,雖廖姓被告等人交付五百萬元現金在法律評價上屬犯罪所得嫌疑重大,但洗錢罪構成要件着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檢察官就此部分釋明不足。

泄密罪部分,依卷內事證,除廖姓被告等人的供述或轉述外,並無其他事證作爲補強證據,最多僅能釋明有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泄密,也難認泄密來源就是鄭文燦。

針對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檢方以鄭文燦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七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爲鄭文燦有逃亡之虞,此部分聲請有據,但檢方認爲鄭有湮滅、僞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考量鄭文燦卸任市長超過一年半,是否仍在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鄭所犯涉及對價關係的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事實,也無從認定秘書或司機是否涉入。

法院認爲,檢察官並未釋明鄭文燦有勾串滅證之虞,現今通訊發達不能作理由,且交付款項四名被告已羈押,難認有羈押必要,而羈押原因也並可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考量鄭的政商地位,裁定一千二百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桃園地方法院昨天重開羈押庭,鄭文燦的律師(左)拿着七百萬元給付具保。記者季相儒/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