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以酒測值「回推」認定酒駕 法官以草率、證據不足判無罪

檢警酒測值「回推」認定阮男酒駕,臺中地院法官以證據不足判無罪。(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越南籍阮姓男子去年11月間晚間在友人住處吃雞酒後,騎電動自行車返家途中,被後方機車追撞,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爲0.18毫克,雖不超標,但檢警依一項「酒精代謝速率研究「回推」計算,他騎車時酒精濃度應是0.2522毫克,超標涉公共危險罪。臺中地院法官認爲「回推」太率斷,且阮男走直線測試都過關,無法證明不能安全駕駛而判無罪,仍可上訴。

阮男在2020年11月9日晚間到友人住處吃摻有高粱酒雞湯後,因家裡有事即騎機車離開,由中市太平區太平路永豐路方向行駛,在晚間10時5分許遭同向行駛的王姓騎士從後方追撞。

警方獲報前往處理,當晚10時39分許對阮男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酒精濃度爲每公升0.18 mg/L,對方雖受傷但未提告。阮男供稱,他當晚9時到友人家,喝完加有高粱酒的雞湯後,約在9時30分騎車離開,大約5分鐘後就發生車禍

檢警參考1988年8月間一項「酒精代謝速率」研究結果,「回推」計算出他在晚間9時30分(即「酒測前69分鐘」)騎車當時的酒精濃度應是0.2522毫克,已超出0.25毫克酒駕標準,據以送辦起訴。

法官認爲,人的體重腹中是否存有食物飲用酒精多寡及時間因素均可能會影響酒精代謝速率,且距案發32年之久的「酒精代謝速率」研究結果,現今是否全然適用?據以推斷認定太過草率

法官又發現警方的交通事故現場圖登錄的車禍時間是晚間10時5分、警員職務報告是晚間10時9分,根據阮男所稱騎車5分鐘就發生車禍推算,他應自晚間10時起騎車,與筆錄所載不同,騎車時間尚難確認。此外,警方在當晚11時15分至25分期間要求阮男進行走直線及平衡動作、畫同心圓等測試均過關,難以認定他不能安全駕駛,且阮男是被追撞與他無法安全駕駛缺乏直接關聯性全案以證據不足判阮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