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監察院存廢爭議 誰來監督專斷的司法權?

▲若監委能恪盡職責,對所有類型案件調查都一視同仁,監察權仍然可以發揮一定的功能,何必急於廢掉監察院呢?(圖/記者陳家祥攝)

司法權與監察權的糾葛由來已久,近日,隨着偵辦曲棍球案的檢察官陳隆翔職務法庭判決不受懲戒,狠狠的打了監察院一巴掌,兩院宿怨再起波瀾。

臺灣的監察權設計獨步全球,與司法權同列爲五權憲法並賦予監察委員對於違法失職的司法人員有糾舉、彈劾之權,不論案件還在偵辦中或已經判決確定,監察委員都可行使調查權

然而,司法權有「審判獨立」這塊神主牌,對於尚未偵結的案件行使調查權,難免會惹來「干涉審判」之譏,同時也會造成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精神上的壓力;對於已經判決確定的案件行使調查權,形同是在下指導棋,監察院成了「第四審」,導致許多判決確定的案件一再向監察院陳情,期待能有翻案重審的機會。

近來,監察委員約談判決前總統馬英九泄密案無罪的法官唐玥,以及對於一些判決確定的案件調查後直指原確定判決有若干瑕疵,例如:江國慶殺人案、后豐大橋墜橋案件,在法界都引起很大的反彈,責怪監察委員行使職權時,不知節制!因此,有人主張要廢除監察院,但口號任誰都會喊,真的廢除監察院,誰來監督司法權?

司法權的行使並非漫無限制,「審判獨立」亦非拒絕監督的藉口,更不是不適任司法官護身符,讓粗糙的裁判品質有了遮羞布。凡具有絕對的權利者,若沒有好的監督機制,一定會變成絕對的腐敗。對司法權的監督,除強化內部自律機制外,更須有民意選任司法官,以及人民參與訴訟程序民主方式來監督,外部的制度設計上則須有一個足以制衡司法權的機構;否則,在人民對於司法信任度始終不超過四成的情況下,再多的內部自律機制也引發不了多大的共鳴,而臺灣從未想過以民意選任司法官,至於人民參與訴訟程序的方式仍未定案,以規劃中的國民法官制度,在職業法官強勢主導下,跑龍套的角色恐怕居多!因此,廢掉監察院後,監察權何去何從,恐怕費人思量

有人主張,將監察權移至立法權下,這當然符合「民主原則」。只是立法委員以選舉方式產生,有太多的民意包袱,以臺灣現在的國會結構,期待立委諸公獨立行使職權,勢必不可能!也有人主張,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來行使監察權。客觀上來說,臺灣不乏獨立委員會,可是這麼多的獨立機關,感覺上配合政策的多,獨立的性格並沒有那麼強烈,又何必多此一舉!

▲若司法院不能揪出裁判品質低劣的法官,監察權便是唯一可制衡司法權的法定權力。(圖/ETtoday資料照)

監察權的目的在於澄清吏治,監察院多年來行使監察權,在保障人權,糾正行政體系錯誤,督促公務人員奉公守法、維護官箴上有不少貢獻。近來爭議的發生,與其說制度有問題,勿寧說問題出在人。

近幾屆監委的提名,政治色彩太過濃厚,致使監察院被諷刺成「酬庸院」、「報恩院」、「養老院」,以及對若干司法案件的調查都有針對性的政治屬性,難免引人非議。總統對監委有提名權,要提名誰,外人無權置喙。監察委員被任命後,就要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若只是因爲個人的政治理念,基於政黨利益,藉此韃伐異己,就是有虧職守,會引發衆人唾棄,變成王建煊缷任監察院長職務前,口中的「權利中邪」、「殘害忠良」的機構。若監委能恪盡職責,對所有類型案件的調查都一視同仁,監察權仍然可以發揮一定的功能,何必急於廢掉監察院呢?

臺灣人民普遍不相信司法裁判的品質,若司法院不能被期待可揪出裁判品質低劣的法官,監察權便是唯一可制衡司法權的法定權力。任何機關都應尊重法官在個案適用法律表達的見解,但要真正檢驗法官判決品質,避免假審判獨立之名、行獨斷擺爛之實,就必須容許監察院調查司法案件。只是監委發動調查目的與範圍應明確、特定,自我節制,且與其行使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才符合權利分立的理論,纔不會被說成又是在「干涉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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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