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監察院存廢爭議 誰來監督專斷的司法權?
▲若監委能恪盡職責,對所有類型案件的調查都一視同仁,監察權仍然可以發揮一定的功能,何必急於廢掉監察院呢?(圖/記者陳家祥攝)
司法權與監察權的糾葛由來已久,近日,隨着偵辦曲棍球案的檢察官陳隆翔經職務法庭判決不受懲戒,狠狠的打了監察院一巴掌,兩院宿怨再起波瀾。
臺灣的監察權設計獨步全球,與司法權同列爲五權,憲法並賦予監察委員對於違法失職的司法人員有糾舉、彈劾之權,不論案件還在偵辦中或已經判決確定,監察委員都可行使調查權。
然而,司法權有「審判獨立」這塊神主牌,對於尚未偵結的案件行使調查權,難免會惹來「干涉審判」之譏,同時也會造成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精神上的壓力;對於已經判決確定的案件行使調查權,形同是在下指導棋,監察院成了「第四審」,導致許多判決確定的案件一再向監察院陳情,期待能有翻案重審的機會。
近來,監察委員約談判決前總統馬英九泄密案無罪的法官唐玥,以及對於一些判決確定的案件調查後直指原確定判決有若干瑕疵,例如:江國慶殺人案、后豐大橋墜橋案件,在法界都引起很大的反彈,責怪監察委員行使職權時,不知節制!因此,有人主張要廢除監察院,但口號任誰都會喊,真的廢除監察院,誰來監督司法權?
司法權的行使並非漫無限制,「審判獨立」亦非拒絕監督的藉口,更不是不適任司法官的護身符,讓粗糙的裁判品質有了遮羞布。凡具有絕對的權利者,若沒有好的監督機制,一定會變成絕對的腐敗。對司法權的監督,除強化內部自律機制外,更須有民意選任司法官,以及人民參與訴訟程序的民主方式來監督,外部的制度設計上則須有一個足以制衡司法權的機構;否則,在人民對於司法信任度始終不超過四成的情況下,再多的內部自律機制也引發不了多大的共鳴,而臺灣從未想過以民意選任司法官,至於人民參與訴訟程序的方式仍未定案,以規劃中的國民法官制度,在職業法官強勢主導下,跑龍套的角色恐怕居多!因此,廢掉監察院後,監察權何去何從,恐怕費人思量!
有人主張,將監察權移至立法權下,這當然符合「民主原則」。只是立法委員以選舉方式產生,有太多的民意包袱,以臺灣現在的國會結構,期待立委諸公獨立行使職權,勢必不可能!也有人主張,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來行使監察權。客觀上來說,臺灣不乏獨立委員會,可是這麼多的獨立機關,感覺上配合政策的多,獨立的性格並沒有那麼強烈,又何必多此一舉!
▲若司法院不能揪出裁判品質低劣的法官,監察權便是唯一可制衡司法權的法定權力。(圖/ETtoday資料照)
監察權的目的在於澄清吏治,監察院多年來行使監察權,在保障人權,糾正行政體系錯誤,督促公務人員奉公守法、維護官箴上有不少貢獻。近來爭議的發生,與其說制度有問題,勿寧說問題出在人。
近幾屆監委的提名,政治色彩太過濃厚,致使監察院被諷刺成「酬庸院」、「報恩院」、「養老院」,以及對若干司法案件的調查都有針對性的政治屬性,難免引人非議。總統對監委有提名權,要提名誰,外人無權置喙。監察委員被任命後,就要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若只是因爲個人的政治理念,基於政黨利益,藉此韃伐異己,就是有虧職守,會引發衆人唾棄,變成王建煊缷任監察院長職務前,口中的「權利中邪」、「殘害忠良」的機構。若監委能恪盡職責,對所有類型案件的調查都一視同仁,監察權仍然可以發揮一定的功能,何必急於廢掉監察院呢?
臺灣人民普遍不相信司法裁判的品質,若司法院不能被期待可揪出裁判品質低劣的法官,監察權便是唯一可制衡司法權的法定權力。任何機關都應尊重法官在個案適用法律表達的見解,但要真正檢驗法官判決品質,避免假審判獨立之名、行獨斷擺爛之實,就必須容許監察院調查司法案件。只是監委發動調查目的與範圍應明確、特定,自我節制,且與其行使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才符合權利分立的理論,纔不會被說成又是在「干涉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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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