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助理費成鬥爭工具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檢察官起訴政務官的特別費支出、大學教授的科研經費申報,以及民意代表的助理費運用,是近年來最引起社會關注與法界物議的三項公務支出。其中,對大學教授這一項,因牽涉人數太多,且曾引發校園風暴,造成人心惶惶,目前多不再碰觸。至於政治人物部分,因黨派立場影響,法院判決結果是否公正廉明,能否真正澄清政風,也是人云亦云、言人人殊。
其中,尤以民代的助理費用這一項的爭議最大,其影響範圍也最廣;不但涉及各級民代,還包括重量級的國會領袖和僑選立委。有的涉案人身陷囹圄;有的經多年纏訟最後獲判無罪,但心灰意冷,自此絕步政壇!還有的則被迫離鄉去國,從此告別國人,再也不回頭了。
究實而論,造成如此爭擾的主要關鍵有三:第一,是支出內容與實際用途不符,但金額不大,有時不過曲曲數萬元,因此常引起違法認定之爭議。此多系便宜行事,並非明顯而故意的貪瀆行爲。我曾聽說一些涉案當事人,保留了多年來從政與競選時的每一張細項收據與發票,堆壘起來,竟厚達數公尺之高,親自面呈法官,以證明其絕無謀取私利之意圖。最後雖還其清白,但勞師動衆、經年累月訴訟的結果卻引發社會公議與輿論之質疑,此實非法治之楷模。
第二,是法院一旦判決當事人違法,則刑期甚重,完全不符比例原則。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之規定,「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不但導致當事人名譽損傷,且一旦入獄7年之久,則職業生涯被迫中輟!但是真正應該大力懲治的貪污行爲絕非助理費所能及;因此,這類案件對導正民主政治,改革選風,澄清吏治,並無多大俾益。
第三,是此類案件多起因於民代助理或政治掮客的循私要脅或挾怨報復,系政治鬥爭與個人恩怨而非真正的追求社會正義。因此,不但當事人喊冤,不分黨派的民代同僚聲援,但有限而珍貴的司法資源卻成爲個人報復之工具。從社會公益角度整體觀之,殊爲不值!
但無庸諱言,畢竟還是有一些民意代表將助理費用中飽私囊,或以親屬爲人頭,挪爲私用。對此則應考慮正本清源、釜底抽薪,制定《公職人員助理任用條例》,以專職專用方式規定助理之薪給額度及福利保障。換言之,應比照大法官或監察委員的助理依據資歷與條件領不同定額之薪俸,並享有相關福利,但任用權仍由民代個人掌握,以利其調節運用。
此外,由於議會政治與黨團運作密不可分,各級民意機關均應配備適量之黨團助理,並允許黨團調用民代之助理,供其統一運用。此外,爲了培養新進之助理人才,應建立「議會實習生」制度,擬定適當名額,發給定額的生活補貼,由各黨團依得票比例自由運作。總之,制訂《公職人員助理任用條例》的目的是興利,而不只是防弊;是促進政黨政治發展,提升議會的問政品質,並解決民代助理費用的法制爭議。(作者爲中國文化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