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女兒遭拒絕 父親起訴獲支持
原告大強(化名)與被告小芝(化名)於2015年通過網絡相識,系同居關係,並於2016年育有一女。一年後,雙方因感情不和致訴。經寧河法院調解,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女兒隨小芝生活,大強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至子女年滿十八歲。
原告和被告同居關係結束後,原告大強因探望女兒問題,多次與被告小芝產生矛盾。被告以分手後不希望原告再來打擾自己和女兒的生活爲由,拒絕原告的探望要求。原告無奈之下將其訴至法院。
寧河法院經審理認爲,大強和小芝結束同居關係後,大強作爲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故大強要求探望女兒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爲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法院酌定每兩週的第二個週日探望一次爲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