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優惠費率再折價每公噸僅收10元 環團批不如茶葉蛋

碳費費率審議委員會今天召開第6次審議會,一般費率每公噸300元以外,優惠費率A、B分別爲每公噸50元及100元。聯合報系資料照

環境今日召開第6次碳費費率審議會,除了一般費率每公噸300元以外,優惠費率A、B分別爲每公噸50元及100元,其中高碳泄漏風險產業經摺價後,每噸須繳碳費最低10元及20元,環保團體痛批,這樣的價格甚至比茶葉蛋還低,對本次決議表示強烈遺憾。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及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等團體在本次審議會後發佈聯合聲明指出,依美國環保署的數據,每噸碳排放的外部成本約爲190美元(約新臺幣6100元),然而這次碳費的審議過程中,低至10元及20元的費率結果,並未遵循「氣候變遷因應法」所定排放者責任與外部成本內部化的精神,明顯違反母法。今日碳費優惠費率以低至10元的銅板價,恐將對排碳大戶釋出錯誤的價格訊號,難以催動企業淨零轉型,遑論達成環境部期待2032年40%減碳目標,甚至可能對環境與產業競爭力產生反效果。

該聲明指出,環境部不斷強調碳費是經濟誘因,卻聯手經濟部、工商業團體等迴避討論碳排放對環境、社會造成的損害,刻意忽略母法要求的排放者責任,反而全面接受經濟部提出的費率水準建議,有失其身爲碳費主管機關的職責。此外,碳費費率制定應符合減碳初衷,令石化、鋼鐵、水泥等排碳大戶的碳排外部成本內部化,促進企業考量碳排成本提前佈局低碳淨零轉型投資,幫助臺灣趕上國際2030年減碳目標達40%以上的淨零趨勢。

環保團體針對相關配套設計建議,碳費優惠費率未能依環境部委託倫敦政經學院(LSE)研究,以及世界銀行已設定臺灣碳費爲10美元的標準,即收取每公噸300元以上,今天的結論不僅背離排放者付費的立法初衷,亦難以有效抑制碳排放。石化、鋼鐵產業等佔臺灣4成的排碳大戶及經濟部應爲臺灣減碳成效不力負起最大責任。

此外,本次未能參考引入如英國氣候變遷協議、歐盟CBAM等國際經驗,針對優惠費率、高碳泄漏風險係數、起徵門檻制定落日條款,於2030至2035年間前全數終止,與國際上規畫逐步汰除各類免費與廉價碳價優惠等趨勢背離,若臺灣與國際主要貿易伙伴的碳定價價差日漸拉大,纔會嚴重減損臺灣產品出口競爭力。

最後,目前碳費規畫仍欠缺制度細節及具體的中長程規劃,應規畫實施後衝擊與減緩的研究,盼能儘快建立產、官、學、NGO公私協力的參與平臺,而後續碳費支出應優先投入公正轉型、氣候調適和日常減碳作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