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臺並低頻超標 中華電向NCC遞意見書

臺灣大19日晚上回應表示,三大電信在合併案通過後,新遠傳所擁有的3GHz以下頻寬將達210MHz(不包含護衛頻段)、中華電達200MHz,新臺灣大180MHz,以總頻寬580M來計算,三家都有一或多個頻段超過1/3。以每百萬用戶可使用頻寬,新遠傳916萬用戶使用頻寬22.93 MHz/每百萬用戶、新臺灣大978萬用戶爲18.40MHz/每百萬用戶,合併後之新臺灣大的頻寬仍少於競業,爲及時解決三家業者共同超頻問題,盼主管機關援引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並認爲頻率重新繳回再分配,勞師動衆、曠日費時。

遠傳表示,遠傳與亞太電合併後,包括1GHz以下、3GHz以下及6GHz以下,甚或28G等頻譜均符合法規,並無超標。

NCC即將於29、30日針對臺灣大合併臺灣之星、遠傳合併亞太電信分別舉辦聽證會,頻譜超標是否應繳回?勢必是這次電信三雄攻防重點。

中華電錶示,1GHz以下低頻段具有傳輸特性優勢,NCC自2013年4G首波競標起即明訂低頻段頻寬1/3上限,電信業者過去十年恪遵此規範來取得頻率資源,並作爲其長期投資網路建置與演進規劃的基礎條件,因此,相關整並、合作都應在既有規範下爲之,才能維持最起碼的公平與信賴保護。

未來若業者家數有變化,1/3的頻寬上限可於下次釋照時討論調整。

中華電指出,臺灣大與臺灣之星合併案,兩業者1GHz以下頻段合計超過法定1/3上限(50MHz)達10MHz,超標20%,將對市場形成限制競爭的巨大不利益,中華電主張維護業者相互間的公平競爭基礎,呼籲主管機關針對合併案存續公司應繳回1GHz以下超標之10MHz,於下次釋照時單獨釋出、或連同相鄰頻段一併整體規劃釋出,並鑑於臺灣1GHz以下低頻段可用頻寬明顯低於國際,低頻段超標繳回的頻率可與相鄰的800MHz頻段整合規劃,並初估可因繳回的10MHz而促成可能達60MHz的頻寬釋出,部份頻段應用於軍警消、海巡、交通醫療、火災、水災、地震、騷亂、恐攻、運等緊急事件的救災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