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瑞簽署移交受刑人協定 協助雙方受刑人回家執行

臺灣瑞士完成簽署「駐瑞士臺北文化經濟代表團與瑞士商務辦事處移交受刑人協定」。(法務部提供)

臺灣與外國移交受刑人協定簽署又增加一個人道夥伴,法務部11日表示,經過與瑞士歷時3年多的協商,在法務部、外交部及駐瑞士代表處的通力合作下,終於達成簽署「駐瑞士臺北文化經濟代表團與瑞士商務辦事處移交受刑人協定」的合意,並於2020年11月13日,先由瑞士商務辦事處樑瑞德處長(Director Mr. Reto Renggli)在臺北簽署旨揭協定,12月11日再由駐瑞士代表處代表黃偉峰在瑞士首都伯恩簽署,完成本協定異地簽署。

法務部表示,這份協定繼分別與德國英國丹麥簽署移交受刑人協定,及與波蘭簽署司法合作協定(含受刑人移交的規定)後,第5個與歐洲國家所簽署的這類協定。

法務部指出,未來配合我國「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規定,在受刑人表達意願提出申請並符合一定條件下,法務部將積極協助,使受刑人得以返回本國執行刑罰,不僅合乎人道、便利受刑人家屬探視,也有助於受刑人將來重返社會,達到教化目的

法務部說,目前法務部已移交7名德籍受刑人、1名英籍受刑人、1名丹麥籍受刑人分別返回德國、英國及丹麥繼續服刑。法務部及瑞士權責機關將基於合作協定,依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的相關規定,積極辦理受刑人移交事宜。在執行刑罰實現司法正義同時,彰顯人道精神,落實矯治成效,以維矯正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