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蝦米」背骨7煞殺人罪起訴 法院裁定5人羈押2人交保
▲臺南安平王姓男子街頭被刺殺案及陳姓角頭老大遭槍殺案,法官裁定蔡男5人羈押禁見,王、劉2交保。(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發生於2021年2月16日及2月23日,震驚社會的臺南安平王姓男子街頭被刺殺案及陳姓角頭老大遭槍殺案,臺南地檢檢察官董詠勝偵查終結,「蝦米」犯罪集團蔡嫌等7人16日上午依殺人等罪嫌提起公訴,臺南地院晚上裁定蔡嫌等5人羈押,王、劉2人涉案情節較輕,以10萬、20萬交保。
臺南地檢署指出,王姓被害人遭殺害致死部分:起訴被告蔡男(30歲)、劉男(25歲)、曾男(21歲)、蘇男(26歲)、余男(25歲)、王男(18歲)、徐男(28歲)等7人。陳姓角頭老大槍殺案起訴蔡男。
臺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南檢起訴移審訊問,臺南地院裁定結果如下:被告王男經訊問後,法官認檢察官起訴其涉犯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犯罪情節及就共犯參與之情節,與其他共犯所證有所不一致,且犯後有將手機內與共犯通話紀錄刪除之行爲,確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而其所涉案所犯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具侵害社會治安及影響公衆安全非屬輕微,惟依其就本案證據顯示涉案之程度及其供述內容,裁定具保10萬元,並限制住居於戶籍地及每週三向警察局報到。
曾姓被告經訊問後,法官認爲涉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其在警詢及偵查中所述就王姓被害人死亡之案發情節,與其餘共犯所述有所不符,更就其所涉案部分與客觀監視器畫面不同,有勾串共犯之虞。又其案發後,棄置犯案車輛、湮滅車內事證,更四處躲藏,有證據可以認定有逃亡之虞。再以其所犯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依被告涉案情節,裁定羈押禁見。
蘇姓被告經訊問後,法官認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其就王姓被害人死亡部分,其所述與其餘共犯所述有所不符,更就其及共犯所涉案部分有所保留,參酌蘇男其和曾、劉爲友人,在2人一見王重傑時,被告蘇男立即爲曾、劉2人控制王姓被害人行動,顯見其涉案之原因應不如其所述,且其和該共犯2人關係應屬良好,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其所犯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被告不無可能會爲了減輕自己或共犯友人之罪責而有勾串動機,裁定羈押禁見。
余姓被告經訊問後,法官認檢察官起訴其涉犯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其就王姓被害人死亡部分,在警詢及偵查中所述,與其餘共犯所述有所不符,更就其自己及共犯所涉案部分有所保留,且查出他在第一案發現場後有再前往第二案發現場,參與程度實不如被告所自承如此輕微,而有無持兇器、如何行兇或被害人如何受創等節,對被告等人之犯意認定至關重要。
參酌在案發後即讓其餘共犯將臉書好友關係解除,均可顯示余男和其餘共犯關係甚深,是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而被告其所犯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被告不無可能會爲了減輕自己或共犯友人之罪責而有勾串動機,裁定羈押禁見。
劉姓被告經訊問後,法官認檢察官起訴其涉犯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其就王姓被害人死亡部分,在警詢及偵查中所述,與其餘共犯所述有異,而共犯間有無持兇器、如何行兇或被害人如何在第一、第二現場受到攻擊及共犯二車關如何聯繫謀議等節,對被告等人之犯意認定至關重要。
參酌他在案發後有隨同被告曾男將車輛棄置,更聚集一處討論案子如何處理,均可顯示被告劉男確有疑慮會以勾串共犯及證人,而其在犯案後四處躲藏,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被告其所犯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對社會治安及公衆安全法益侵害雖屬甚大,但依其在警詢及偵查中所述及卷內相關事證顯示其參與之程度,及其在偵查中就本案供述案發情節之程度,裁定具保20萬元,並限制住居於戶籍地及每週一向警察局報到。
徐姓被告經訊問後,認涉犯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其就王姓被害人死亡部分,在警詢及偵查中所述,與其餘共犯所述有所不符,更就其自己及共犯所涉案部分有所保留。參酌其自承和共犯蔡男的關係,及其案發後雖即和其一同躲藏,均可顯示被告和蔡男關係甚深,是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蔡姓被告經訊問後,涉殺人罪嫌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及子彈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爲本案發生主要主導及要約至現場之人,其餘共犯均有聽從其要約指示之狀況,可知被告蔡男就其他共犯有實質影響能力,其更在案發後,要求車主將車輛清理,顯見其有勾串或湮滅證據之虞。且其在案發後四處躲藏,亦可見有逃亡之虞。
此外,被告於王姓被害人死亡後,再度持槍尋仇,造成陳姓被害人因而死亡,蔡男一再使用暴力手段來企圖解決恩怨,且其與被害人2人勢力所涉恩怨糾葛複雜,倘遇有仇家,不無再次犯罪可能,更可認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殺人犯罪之虞。被告在數日內涉嫌殺害2人,對陳姓被害人開數槍以射殺,使用之手段及情節甚爲重大及殘暴,其所犯對社會治安及公衆安全法益侵害十分重大,裁定羈押禁見。如不服本處分,均得於5日內提起變更或撤銷處分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