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電嘉義區處4稽查員「收賄包庇魚塭業竊電」判刑 臺電:調職管控防弊

臺電嘉義區營業處電費組稽查課2名王姓、蔡姓及戴姓等4名用電稽查技術員,自2012年至2016年包庇蔡姓等6名養殖業者魚塭用電,每年秋節、農曆過年,收受漁貨、水果等物,作爲不被臺電稽查電錶對價,致臺電少收百萬元電費,嘉義地院今天將4名員工分別依背信罪判刑3至7月不等徒刑,諭知緩刑2年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臺電嘉義區營業處說,已將4名涉案員工調整職務,判刑定讞依人事規定處置,爲防止類似弊案,政風人員加強查察管控,落實久任稽查人員輪調。

判決指出,2名王姓、蔡姓稽查員包庇蔡姓等5名養殖業(緩起訴處分,另名張姓養殖業死亡)竊電,避開稽查魚塭用電。蔡姓養殖業從2012年1月起至2016年10月31日,每年秋節、農曆過年,黃姓等4名養殖業2014年農曆過年,提供漁貨、水果等物交給王姓員工,再分配轉交蔡姓及另名王姓員工,作爲不被稽查電錶對價。2014年底、2015年初,王姓員工請戴姓員工告知黃姓等養殖業改付現金,並以紙條記載各養殖業應繳交金額。

王姓員工將此作爲稽查課公基金,除買水果、電熱水瓶給蔡姓、王姓等稽查員,並作爲稽查課聚餐、2016年花蓮旅遊經費。王姓員工安排稽查路線刻意迴避養殖業,違背職務,致臺電少收百餘萬電費。

法官根據4被告供述自白、證人養殖業證述、錄音譯文檔案光碟、養殖業繳交電費明細、臺電處理涉弊人員注意事項等證物,事證明確,認定犯行,被告4人犯背信罪,審酌其應對臺電克盡職守,卻違背任務,僅因基於與養殖業情誼,貪圖私利,包庇養殖業,致臺電短收百萬元電費,被告4與臺電調解成立,依調解筆錄賠償臺電公司損害。

考量被告4人一時思慮欠周罹刑章,王姓被告退休,蔡姓被告及另名王姓、戴姓被告非擔任稽查人員,遭臺電懲處,應知警惕無再犯之虞,以暫不執行爲適當,均並諭知緩刑2年。

臺電嘉義區處4稽查員收賄包庇魚塭業竊電,嘉義地方法院判刑。記者魯永明/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