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先繳一半稅金 留下買路財
▲法律還未判定該處分是否適法、是否應稅之前,就要求人民先繳一半稅金,這與攔路搶劫有何不同?(圖/視覺中國CFP授權提供)
文/雨心
「此路是我開,此樹是我栽,要從此路過,留下買路財。」這是一般人熟悉的強盜攔路搶劫景象,竟然活生生的存在民主國家的政府機關裡,着實令人難以接受。
中華人權協會等單位曾經辦理的「賦稅人權大調查」結果顯示,「稅務機關行政權過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質」高居第一名,「訴願制度只是擺着好看,行政救濟形同虛設」及「法官不熟稅法,行政法院等同敗訴法院」分居2、3名。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最近《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經立法院通過,稅務專業法庭制度即將上路,人民升起一線希望之際,驚聞司法院技術走私,讓敗訴法院的法官幾乎全數拿到稅務專業法庭法官證書,試問,這樣的改革有何改進?!
爲什麼一直以來,稅捐行政救濟的機制看在納稅人眼中不過是「晃點」民主的欺民噱頭?相信「稅務機關行政權過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質」,人民申請複查幾乎沒有成功的案例,是普羅大衆的經驗,人民若要繼續討回公道,在行政訴訟之前還要先經過訴願的程序。筆者的律師友人,曾經承接數個稅捐救濟案子,她說訴願法第52條第2項後段有關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但她承接的訴願案見,有的外界訴願委員甚至只有九分之一,更嚴重的是「球員兼裁判」情況,民衆難以向財政部訴願委員會尋求公義,只好去打仍然是沒有希望的行政訴訟。
我國目前的稅捐救濟機制根本無法保護納稅人。行政機關設置各種不同功能的委員會,最主要目的,是爲了能夠跳脫既有的行政框架與職務干涉,對案件的審理、議決做到公平性,並彌補機關專業職能的不足,故必須有一定比例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的參與。然而,訴願委員均各有其本職要忙,只有開委員會的時候出席,案件內容、爭議點系由委員會職員做簡報,這樣能夠深入解析案情嗎?而這個職員也是具有稅務單位資歷的人,對他的公正性民衆也是難以信任!
依常識就可知道,不服稅捐處分、不惜提起救濟的人,絕大多數都是因爲自信有理,據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若不服稅捐機關覈定的稅捐提起行政救濟,在複查階段可暫時免繳納稅款,但不服複查決定提起訴願時,應就複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價值的財產作爲擔保。就是說,稅單要課一千萬,要先繳500萬之後纔可提出訴願。爲人詬病之處是,法律還未判定該處分是否適法、是否應稅之前,怎可片面要求人民先繳一半稅金?這與攔路搶劫有何不同?!
最扼殺人民的,若是人民無力先繳一半稅金,就只有等着被強制執行、沒收財產,甚至限制出境或管收。有能力繳一半稅金的人民,先繳了一半稅金,還要自己聘請會計師、律師,繼續打無盡期的行政救濟,痛苦可想而知。武器不平等、立足點不平等,等於先把人民的手腳砍掉,再來跟政府打,非常沒有公平正義!重點是,這樣的規定是違憲的。據瞭解,先繳一半稅金才能取得救濟資格,原來的規定是在提起復查時,後來這個規定被大法官解釋違憲而撤銷,卻在訴願程序中借屍還魂,同樣是在荼毒人民。
訴願委員會作成偏袒稅捐機關之決定,具有重大瑕疵,但實務上行政法院又無法以稅法法理推演正確的法律解釋,對稅務行政機關的解釋函令是否確實符合稅捐法律也未能充分審查,無法發揮司法者制衡行政機關的功能,加上「以吏爲師」品項標示不實的「稅務專業法官」即將上路,人民的稅捐案件救濟之路走到了盡頭仍然含冤莫白,導致我國租稅無人權,租稅無法制也無法治,政府想要人民的財產恐怕不是一半,而是全部,這樣的稅制能不改革嗎?!
●作者雨心,公職退休人員。本報保留刪修權。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