絲路、遊牧民與唐帝國──玄奘印度求法 途經高昌國(十一)
延昌是第七代王曲幹固的年號,其元年是西元五六一年,所以契約文書裡的十六年就是五七六年。但是,這一年的六十干支是「丙申」,也就是「猴年」,於是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延壽是第九代王曲文泰的年號,其元年是西元六二四年,繼位十六年就是西元六三九年,以唐朝年號來講是貞觀十三年。貞觀十三年的六十干支是「己亥」,剛好就是「豬年」,因此這裡就可以確定紀元年完全符合。與這件粟特語文書一起出土的漢文文書裡出現「延壽五年」的紀年,從這項事實來看,這個結論可以說是鐵證如山。
當時,在西亞或是歐洲都是還沒有出現紙的時代。本文書是使用長四十六點五公分、寬二十八點三公分的完整紙張,明亮的米色,細緻的紙紋,柔滑堅韌的薄紙。我實際看過分散在世界上各研究機關或是圖書館的中亞出土文書,以我的基準來說,這張紙的品質屬於中上,不過因爲可列爲高級紙張的幾乎都是用於崇高的佛教、道教、摩尼教的經典類文書,所以就世俗文書來說,中上品質的紙可以說是最高級的。
不只如此,提到六三九年的話,玄奘在前往印度求法取經的途中行經高昌國,作爲國賓備受款待,並且在以高昌王爲首的許多聽衆面前講經,停留了數個月加深交流,也才過了僅僅十年而已。這麼說來,本文書出現的人物裡,一定有幾個人曾經直接和玄奘見過面吧。
大致上,買賣契約文書的必要條件有:賣主和買主的名字、作爲買賣對象的物件、價格和日期。即使是在擁有穩固的地緣和血緣關係、人口進出少、可以相互信任的社會裡,至少也需要具備上述條件。而在人口和物品的流動性增加、彼此的信賴度降低、就連細節都要規定的一清二楚才能夠安心的社會裡的話,換言之就是伴隨着原始社會發展到文明社會的階段,則甚至需要見證人和書記官的名字、公權力認可(畫押蓋印)、指定買賣物件、買賣理由、買賣後的條件、破壞契約時的罰則規定(違約擔保)、第三者的權利瑕疵擔保(又稱追奪擔保)、以及保證人等更多的要求。
這件粟特語文書並非債權契約,所以本來就不需要保證人,然而其他項目幾乎全部符合上述條件。透過本文書如實地反映出在西元六三九年這個階段,中亞的綠洲都市已經進展到相當先進的契約社會。在文字文化普及,而且是在紙張豐富的歐亞大陸東部,雖然只發現到這一件文書,可是足以推測其背後應該存在着更多相同的契約文書。
再度分析本文書日期以外的內容。賣主是撒馬爾罕出身的粟特人六獲,買主是漢人的佛教僧侶(沙門)張姓的乘軍。吉田在最近將買主張乘軍視爲與同時代吐魯番出土漢文文書裡的張延相爲同一人。買賣物件是土耳其斯坦出生的名爲優婆遮的女奴隸,價格是高純度薩珊王朝的德拉克馬銀幣一百二十枚。見證人爲同樣是從索格底亞那各都市來到高昌的粟特人四位,並且附上管理高昌粟特人聚落的書佐帕圖爾的畫押,書記則由書佐帕圖爾的兒子烏滸安擔任。可知這些粟特人無疑都是商人吧。
與漢文契約比較
在漢代以後的中國,私奴婢的正式買賣會訂立買賣契約書(市券、券)後交給官府,支付一定的稅,官府會蓋上官印證明。從奴隸身分獲得解放時,也要同樣的手續。六三九年還是曲氏高昌國時代,唐朝尚未征服吐魯番,在高昌國是由漢人統治當地原住民吐火羅人與外來的土耳其人和粟特人,而在那之前超過數百年以上,就已經出現了用漢文訂立的原始買賣契約。
賣主石阿奴,從名字判斷應該是出身塔什干的粟特人吧。吐魯番出土的漢文契約文書裡,比曲氏高昌國更久遠的有泰始九年(二七三年)的木簡和昇平十一年(三六七年)的紙文書,作爲借貸契約文書的則有建初十四年(四一八年,建初爲西涼的年號)的史料。甚至,曲氏高昌國成立後,這裡介紹的翟紹遠,也被發現同時期有另外兩件出借丘慈錦和西向白地錦的借貸契約。這些錦緞應該是有貨幣的作用,而翟紹遠肯定是商人無誤。從敦煌出土的〈沙州、伊州地誌殘卷〉(倫敦大英圖書館所藏,S367)可知,位於伊州的祆廟(瑣羅亞斯德寺院),其祆主名字爲翟槃。而且,近年在鄂爾多斯的統萬城附近出土了翟曹明的墓誌和墓門,目前保存在陝西靖邊,可知他於五七九年過世,且幾乎可以確定就是粟特人。那麼,翟姓粟特人的存在應該是無庸置疑的,因此翟紹遠也很有可能是粟特商人。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