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TDR定位不明恐釀冤案 前金管會衆官員爲民喊冤

證交法該適用「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爭議未明下判罪恐侵害人權。(戴志揚翻攝)

前金管會主委陳沖、前金管會專門委員林國全教授受邀參與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於111年9月26日舉辦之「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時,希望透過該次研討會,促使主管機關正視臺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覈定爲有價證券,作爲未來證券交易法修法與法院判決之方向,藉此提升人權保障。

另外,前金管會主委陳沖也在110年9月17日邀集法界、產官學舉行證券交易法研討會時,認爲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證券交易法應該要修法解決,確實檢討改進。

立法機關於制定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經主管機關覈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規定時,將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之核定權授權專屬於主管機關,而主管機關向來主張以76年900號公告行使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之核定權,覈定臺灣存託憑證爲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則司法機關就只能對於76年900號公告覈定範圍是否含括臺灣存託憑證做事實認定,不能逾越權限。

而前金管會主委陳沖、前金管會專門委員林國全教授、前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郭土木教授,均已指明臺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覈定爲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司法機關自不得再恣意代主管機關創造覈定臺灣存託憑證爲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之依據,否則不但淪爲法官造法,更對人權造成莫大侵害。

關於臺灣存託憑證(TDR)於證券交易法上的定位爲何?是否爲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是否屬於財政部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覈定之有價證券?近年來爭議不斷,也造成司法實務上有多起嚴重侵害人權之「冤案」,其中最受人矚目的是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因涉嫌炒作臺灣存託憑證,一審遭臺北地院重判18年有期徒刑,全案目前系屬二審審理中。

本起爭議源自於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覈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而金管會一貫主張臺灣存託憑證屬76年900號公告覈定之其他具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審理鍾案時,曾於111年12月9日傳喚輔仁大學法律學系郭土木教授(前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到庭爲法律鑑定,而郭土木教授同時兼具法律專家及證人身分,因爲76年900號公告是由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負責處理,而當時郭土木教授正任職於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郭土木教授明確指出,76年900號公告系針對外國有價證券進行管制,並非針對臺灣存託憑證行使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核定權,而「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授權依據爲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4項),亦非針對臺灣存託憑證行使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核定權,郭土木教授更認爲,臺灣存託憑證在101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65條之2前並無證券交易法之適用,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後,臺灣存託憑證才準用證券交易法部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