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發文明確設備更新貸款財政貼息政策

證券時報記者 賀覺淵

6月25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實施設備更新貸款財政貼息政策的通知》,明確銀行向經營主體發放的貸款符合再貸款報銷條件的,中央財政對經營主體的銀行貸款本金貼息1個百分點,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

在此之前,人民銀行於4月7日宣佈設立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再貸款,額度5000億元,利率1.75%,期限1年,可展期2次,每次展期期限1年。

《通知》規定,經營主體按照有關要求實施設備更新行動,納入相關部門確定的備選項目清單,且銀行向其發放的貸款獲得人民銀行設備更新相關再貸款支持的,中央財政對經營主體的銀行貸款給予貼息。備選項目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等部門協商確定。

《通知》規定,在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經營主體簽訂貸款合同、設備購置或更新改造服務採購合同,且相關貸款資金髮放至經營主體並劃付供應商賬戶的,可享受貼息政策。《通知》還提出,結合人民銀行設備更新相關再貸款額度使用情況,可視情延長政策實施期限。

爲確保專款專用,《通知》明確,經營主體要確保將貸款資金專項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嚴禁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佔、挪用貸款資金,嚴禁將貸款資金用於償還企業其他債務或投資、理財等套利活動。對於未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的,一經發現,取消享受優惠政策支持資格,追回中央財政貼息資金,並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通知》還要求,壓實經辦銀行審貸責任,要從嚴審批,合理匹配優惠信貸額度,從快發放貸款,強化貸後管理,確保貸款資金用於相關領域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相關部門要對項目嚴格把關,確保項目符合項目清單範圍和其他審覈要件。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要加強日常監管,督促經辦銀行審覈資金用途和跟蹤貸款實際使用情況,確保貸款資金合規和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