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徵管土地出讓金後 一些城投公司要慌?

2022年1月1日起,超過8萬億元的地方政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下稱“土地出讓金”)不再由地方自然資源部門徵收,而改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徵管將更加規範高效。

國盛證券研究所首席固定收益分析楊業偉告訴第一財經,稅務徵管土地出讓金後,將對一些違規獲得土地出讓金返還的城投公司影響

此前一些地方政府爲了支持當地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下稱“城投”)發展,會通過城投公司在一級市場購買土地、繳納土地出讓金,然後政府再將這筆土地出讓金的絕大部分違規返還給城投公司,這樣可以做大城投公司規模便於融資,但資金在政府內部空轉。

楊業偉表示,由於市場中存在地方政府爲支持城投企業發展向城投企業變相注地的現象,主要表現爲地方政府在城投通過一級市場購地後向其返還土地出讓金,並藉此提升平臺融資能力,這種情況會在徵繳制度改變後受到限制。

他認爲,在土地出讓金歸稅務部門徵繳之後,如果政府還需要將土地出讓收入返還到融資平臺,則需要設立合理的政府性基金支出,並需要財政部門與稅務部門協調,這增加了調配難度。因而不規範的土地出讓金資金使用狀況會因此減少。

2018年省級以下的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後,地稅成爲歷史,但省級以下稅務部門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爲主與省(區、市)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楊業偉表示,地方政府將土地出讓金返還給城投公司的通道並未完全封閉,一些合規補貼返還至少還是可以做的。改由稅務徵管土地出讓金後,只要地方政府有合適的能夠入賬的支出科目,土地出讓金依然有可能返還到城投公司。

粵開證券研究院副院長羅志恆對第一財經記者分析,以前有些城投公司做一級土地開發從中獲利,更規範透明後,確實會受到部分衝擊,但這種衝擊和陣痛是從不規範走向規範必經過程,有利於防範風險,比風險積累較大時再處理的宏觀風險小。

“土地集中出讓以及出讓收入改由稅務部門徵收,可能會出現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土地出讓收入入庫時間節奏不協調的情況,導致地方政府可能階段性出現資源統籌能力下降的問題,間接影響城投的償債和市場信用等。對於這種影響,要通過城投轉型化解隱性債務的方式避免。”羅志恆說。

中泰證券研究所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師周嶽撰文分析稱,對於通過公開市場“招拍掛”直接拿地的城投公司,由於土地出讓收入劃轉至稅務部門徵收,可能大幅減少政府違規返還土地出讓金的情況,城投公司以購地+返還形式“虛增”資產的難度將明顯加大。

周嶽認爲,劃轉后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更加規範,城投公司需要足額、按時繳納土地出讓金,在政府以合規的方式進行土地出讓金返還的情況下,隨着信息透明度的提高,返還節奏勢必放緩,對城投公司資金佔用時間增加,進而影響流動性。

根據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人民銀行公佈的《關於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包括土地出讓金在內的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給稅務部門徵收後,以前年度和今後形成的應繳未繳收入以及按規定分期繳納的收入,由稅務部門負責徵繳入庫。

另外,《通知》要求,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規定,依法依規開展收入徵管工作,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已繳入財政非稅專戶,但尚未劃繳國庫的有關資金,由財政部門按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規定繳入國庫。

根據《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選擇在河北、內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島雲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省(區、市)爲單位開展徵管職責劃轉試點,探索完善徵繳流程、職責分工等,爲全面推開劃轉工作積累經驗。

羅志恆強調,這次土地出讓金調整爲稅務徵收,主要是徵收權而非歸屬權的變化,是落實2018年機構改革的既定行動,與社保改由稅務徵收是一個邏輯,總體上並未觸動地方政府的實際利益,主要是提高了徵管效率,提高了透明度和規範性,同時強化了部門間的數據信息協調,有利於提高財政資源的統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