紓困條例的薪資費用加倍認列 應該要能合理到位
新冠肺炎蔓延不久,政府短期內即推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條例),充分展現了行政和立法效率,以及所有部門上下一體,積極因應此波疫情的決心,深受各界肯定。
爲了鼓勵企業及各級團體與政府共同分攤防疫的社會責任,紓困條例第3條規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必須居家或集中隔離、檢疫者,以及爲了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者之家屬,只要不違反隔離檢疫規定,結束後可向政府申請防疫補助,但如果隔離、檢疫及照顧者有支領薪資,則不得重複領取。且第4條更進一步提到,企業及各級團體如果給付這些依法隔離、檢疫及照顧者等員工在請假期間之薪資,可以就該薪資金額的200%,從申報當年度所得稅的所得額中減除。
現在問題來了:這段期間多數企業營運呈現虧損狀態,這個額外加倍減除的薪資費用,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也就是未來10年可盈虧互抵的規定嗎?財政部依照紓困條例第4條所訂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請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第4條第3項明確規定,這個加倍減除之金額,以減除當年度所得額至零爲限,而且所得額已爲負數者,不得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所以答案顯然是不行!
如果這段疫情蔓延期間,企業都有賺錢,那紓困條例自然不需要再錦上添花,問題是企業普遍面臨虧損,不對員工減薪裁員已是萬幸,員工因隔離防疫請假還願意支付薪資,這才真的是要被積極讚許的「佛系企業」。
▲因應疫情,雄獅召開臨時董事會宣佈全體董事、董事長不領2019年酬勞,高階主管減半薪,協理級也減薪30%。(圖/雄獅提供)
當然問題的根源可能不是財政部,而是紓困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可以適用盈虧互抵,所以財政部根據過去的慣例加以排除。但無論如何,都讓政府照顧企業、員工的美意大打折扣,而且可能因爲企業不願意支付薪資,反而增加政府財政的負擔(因爲請假員工變成要去向政府申請防疫補助)。
建議政府和立委諸公可以從善如流,針對以上不合情理的情況修正紓困條例。而且如果要做得更到位,在計算企業當年度因未分配盈餘,而要額外加徵5%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稅)的稅基時,按照所得稅法第66條之9,原本會將不屬於財務會計原則認列的費用加以排除(例如本文所述加倍部分的薪資費用,因企業未實際支出,在財報上不會認列),但同條文第2項有規定可以再額外減除若干項目,其中第7款爲「其他經財政部覈准之項目」,如果財政部可覈准該加倍減除之薪資,也可以作爲未分配盈餘稅的減除項目,進一步引導企業保留盈餘,以度過此波嚴重的經濟危機,相信一定可以獲得更多的掌聲和喝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