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答辯狀驚爆夫外遇8年 元配求償百萬!小三這理由拒賠

屏東李姓人妻代收民事答辯狀發現夫外遇,控告小三獲賠10萬元,可上訴。(謝佳潾攝)

屏東李姓人妻結婚30餘年,自認與丈夫鶼鰈情深,不料代夫收民事答辯狀時,竟發現丈夫已外遇8年多,期間還不斷金援小三,李女憤而控告郭女侵權求償100萬元,對此,郭女辯稱他們已經分手4年多,元配的請求權已逾時效所以拒賠償,但法官打臉「逾時說」,判郭賠1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女與樑男結婚30多年,育有2女1男,李認爲自己家庭幸福美滿,不料今年3月間代夫收受民事答辯狀時,不僅發現樑男對郭女提出返還借款的告訴,郭女還在答辯狀中稱與樑男「當時爲男女朋友關係」、「至少長達7年的男女朋友關係」,李女見狀後怒不可抑,憤而質問樑男實情。

樑男見婚外情露餡,只好向妻子坦言外遇,他說,自己與郭女交往8年多,他們開始交往時,約每1、2個月約會一次,2014年他退役後,每月至少南下屏東2次到郭女家約會,期間他不斷給予郭女金援,也送過傢俱、機車等,春節時也會包紅包給郭的2名女兒。

樑男還坦承,郭在交往期間還傳了多部私密影片、照片給他留念。對此,李女氣憤不已,決定向法院對郭女提出請求侵權行爲損害賠償的告訴,求償100萬元。

對於李女的控訴,郭女辯稱,他們已經分手4年多,而且是樑男主動找她,那時樑男常常對她說、他心情不好想自殺,讓她同情他,所以並非她主動勾引,而且這件事情已經很久了,李女的請求權應已逾時效而消滅。

但法官打臉道,依民法規定,因侵權行爲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從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從有侵權行爲時起,逾10年者亦同。

換言之,李女是在今年才知道丈夫外遇,加上郭女的侵害行爲還在10年之內,且李女是在知悉後的2年內提告,所以並未逾時效,因此,法官判郭女賠償1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