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妻控夫外遇又生女 再提告小三求償80萬

放射師妻子小美(化名)指控丈夫阿德(化名)與另一名女子小萱(化名)發展婚外情,甚至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小萱共同育有一名子女。(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嘉義一對夫妻因婚姻糾紛鬧上法院,還牽出一樁不倫情事。放射師妻子小美(化名)指控丈夫阿德(化名)與另一名女子小萱(化名)發展婚外情,甚至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小萱共同育有一名子女。嘉義地院審理後,認爲小萱確實侵犯小美配偶權,判決須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可上訴。

小美主張,她與阿德105年12月12日結婚,育有1名子女,生活原本和樂,但近年來感情生變,小美髮現,阿德不僅對家庭漠不關心,還與小萱頻繁聯絡,行爲曖昧。小美於112年5月15日對小萱及阿德提起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法院判決阿德與曉萱要賠償小美80萬。並於113年5月14日調解離婚。

後來小萱與阿德生下一名女兒,並經阿德所認領,依民法第1062條之規定,女兒之受胎期間應系112年5月12日至112年9月10日,足認小萱與阿德於上開時間發生性行爲,纔會生下女兒。小美因此再度提告,要求小萱賠償80萬元精神撫慰金。

小萱則辯稱,她於112年5月16日至113年5月13日並未與阿德同居,她系在小美與阿德離婚後才與阿德同居。再者,女兒出生,依民法1062條第1項規定,如回推181日起至第302日,她懷有女兒的期間爲112年9月9日至112年5月10日,此期間已涵蓋前案判決所認定事實期間,亦爲前案判決既判力範圍所及,小美提起本件訴訟顯無理由。

法官認爲,小美主張小萱侵害配偶權之行爲方式與前案訴訟均不相同,即無既判力客觀效力所及之情形,是小萱所辯,容有誤會。

法院審酌,兩造之經濟能力、社會地位、財產狀況,以及小萱侵害小美配偶權之方式及行爲、小美因此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及前案訴訟判決等一切情狀,認小美得請求小萱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爲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非有據,不應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