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禁用漁具垂釣,要不要罰?

今年4月,樊城區檢察院召集襄陽市農業綜合執法支隊、襄陽市公安局魚梁洲開發區分局、襄陽市公安局樊城區分局三家單位召開助力流域綜合治理座談會。

“非常感謝檢察機關對我們工作的支持與配合,依託前期會籤的協作機制,我們對近期移交過來的非法捕撈案件線索均依法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近日,湖北省襄陽市農業綜合執法支隊漁政大隊(下稱漁政大隊)工作人員向襄陽市樊城區檢察院送達了一份非法捕撈行刑反向銜接案件的處理回覆。

時間回溯到2023年6月,王某在樊城區小清河入漢江口漢江段處,使用一支帶有10枚魚鉤的魚竿垂釣,被漁政大隊執法人員現場查獲。經鑑定,王某使用的捕撈漁具爲“擬餌復鉤”(一軸多鉤或由多枚單鉤組合成的釣鉤結構,捕撈強度大,釣獲效率高,對漁業資源保護造成不利影響),釣鉤數超過7個,系《農業農村部關於發佈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用漁具名錄的通告》中禁止使用的漁具。

考慮到王某可能涉嫌非法捕撈犯罪,漁政大隊將該案移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2023年9月,公安機關以王某涉嫌非法捕撈罪將該案移送樊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審查後認爲,王某在禁漁期到禁漁區使用禁用漁具垂釣,已涉嫌非法捕撈罪,但鑑於其犯罪情節輕微,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對其作出了相對不起訴決定。

王某雖然沒有受到刑事處罰,但是否應該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呢?對此問題,辦案檢察官犯了難。因爲王某被查獲時並沒有漁獲物,根據漁業法第38條規定,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進行捕撈的,應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罰款。既然王某沒有漁獲物,更不存在違法所得,所以需要慎重考慮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必要性。

針對這一情況,2023年10月,樊城區檢察院行政檢察部門積極與漁政大隊溝通,徵求處理意見。漁政大隊認爲,隨着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工作持續推進,無序垂釣行爲已成爲破壞水生生物資源的主要因素,漢江流域目前原則上只允許一人一竿、一線、一鉤(單鉤),王某的行爲已違反相關規定,即使沒有漁獲物,也應當予以行政處罰。據此,該院及時向襄陽市檢察院彙報了相關情況。2023年10月23日,襄陽市檢察院依法向襄陽市農業農村局制發檢察意見,建議對王某的違法行爲給予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襄陽市農業農村局決定開展調查,並於今年3月依法對王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在接受處罰時,王某表示:“我只是想釣個魚,真沒想到事情這麼嚴重。以後我一定會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再進行非法捕撈。”

以辦理該案爲契機,樊城區檢察院對該院2023年7月以來作出不起訴決定的非法捕撈案件進行了梳理,發現還有3起類似情節案件也應當予以行政處罰,遂分別向相關行政機關制發了檢察意見。之後,這3起案件當事人分別被處以行政處罰。

爲何會屢屢產生類似問題?承辦檢察官經深入調查發現,襄陽市公安局魚梁洲開發區分局下轄的水上公安派出所對於在巡邏中發現的非法垂釣行爲,若構成犯罪可直接立案處理,但對於不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行爲卻缺乏行政處罰權,且公安機關與農業農村局之間溝通渠道不暢,導致查處的違法線索不能及時移送到行政主管機關進行處理。

對此,今年4月,樊城區檢察院召集襄陽市農業綜合執法支隊、襄陽市公安局魚梁洲開發區分局、襄陽市公安局樊城區分局三家單位召開座談會,通報案件情況,最終形成了對於無漁獲物、情節輕微等非法捕撈類案件的統一處理意見,並就非法捕撈類案件線索互相移送達成共識。隨後,四家單位共同會籤《關於加強非法捕撈案件行刑雙向銜接推動線索移送工作的意見》,建立長效合作機制,暢通信息共享渠道。

此外,樊城區檢察院還積極推動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壓實河湖長監管責任等,全面加強漢江流域的非法捕撈治理工作,爲守護漢江貢獻檢察力量。

檢察官點評

做好“可罰性”審查,維護法治權威

檢察機關在辦理行刑反向銜接案件過程中,對於專業性強的案件可以提前聽取行政主管機關對於行政處罰的意見,做好處罰必要性審查工作,保證提出的檢察意見符合行政法規、執法規範。另外,對於同一類罪名的行刑反向銜接案件,應統一行政處罰的標準,做到相同案情同等處理,維護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的統一和公正。

檢察機關在提出檢察意見後,要定期跟進行政機關的回覆辦理情況,對逾期未履行行政處罰職責的,要及時向行政機關了解原因,督促處理。對於行政機關在落實檢察意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檢察機關可以在職責範圍內主動幫助解決。當發現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中存在漏洞和堵點時,檢察機關要積極推動相關機制建設,從制度上保障行刑反向銜接案件的順利辦理。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戴小巍 胡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