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 要自行準備掃描機具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營實體店面且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應留意是否具備可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條碼掃描機具設備,並確保電子發票可連結至買受人持有之載具,且以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爲原則,便利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

臺北國稅局指出,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經營實體店面且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消費者如果以手機條碼或自然人憑證條碼(即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營業人不能拒絕。惟目前有部分店家因未依規定備妥可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掃描機具、設備或結帳人員不諳操作方式原因,以致消費者無法順利索取雲端發票,而喪失雲端發票專屬獎之對獎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