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婚柬女中壢鬧區持刀隨機攻擊傷2男 法官判囚2年半
42歲葉姓女子多年前自柬埔寨遠嫁雲林後離異,近年在中壢街頭遊走犯案,去年2至6月初,分別於臺鐵中壢臨時站3樓人行天橋上毆打、揮砍彭姓街友,又於某宮廟祭拜時因故持刀刺傷黃男腰際差點出人命,遭殺人未遂罪送辦,桃園地院審結,將葉女改依3次傷害罪分別論刑,判處應執行徒刑2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葉女與彭姓街友素不相識,去年2月14日上午8點19分,在臺鐵中壢臨時站3樓人行天橋上某處,將彭男暴打一頓後離去,2分鐘持水果刀返回,對着彭的頭部、後頸、右耳根及左肩多處揮砍,造成他的頭部、右耳下、後腦杓及左肩等多處撕裂傷;又於同年5月31日下午4點,再回來持美工刀向彭男揮砍,造成彭的右上眼皮及後背2處撕裂傷。
葉女另於去年6月1日上午11點54分,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某宮廟旁,僅因黃男阻止她點香拜拜,竟心生不滿,突然拿出預藏水果刀,刺向黃男的右側腰部,造成黃男右側腎臟有穿刺損傷並後腹腔血腫等傷害,黃當場大失血差點喪命。
法官審酌,被告葉女與彭男素不相識,竟無故多次傷害彭男,又與黃男僅因細故發生爭執,不思理性溝通解決歧見、相互包容尊重,竟傷害黃男,分別造成彭、黃2男受有頭部撕裂傷、腎臟穿刺傷等傷害,足見她的自我控制能力欠佳。
又被告葉女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狡辯,犯後態度惡劣。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未受過教育、無業、經濟勉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素行等情狀,分別量處適當之刑,並定其應執行2年6月,以示懲儆。
有搶奪、傷害等前科的葉姓女子,去年2、5月於臺鐵中壢火車站3樓人行天橋上二度持刀揮砍彭姓街友,另於6月1日則在中壢區中山東路街道旁因故持水果刀刺傷黃姓男子右腰部,桃園地院審結,將葉女改依3次傷害罪,判處應執行徒刑2年6月,可上訴。記者陳恩惠/攝影
有搶奪、傷害等前科的葉姓女子,去年2、5月於臺鐵中壢火車站3樓人行天橋上二度持刀揮砍彭姓街友,另於6月1日則在中壢區中山東路街道旁因故持水果刀刺傷黃姓男子右腰部,桃園地院審結,將葉女改依3次傷害罪,判處應執行徒刑2年6月,可上訴。記者陳恩惠/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