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放企業名稱資源 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國務院日前公佈修訂後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新聞辦1月21日舉行政策例行吹風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司法部相關負責人對這一新規進行了詳細解讀。

企業名稱是一個企業區別於另外一個企業的顯著標志,也是商業信譽載體,還包含一定的財產價值。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唐軍介紹,新公佈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是對1991年國務院批准的《規定》的一次全面修訂,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一個重要步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登記註冊局局長楊紅燦介紹:“此次修訂最大的亮點在於企業名稱的預先覈准制度改爲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度。”從企業名稱預先覈准的行政許可事項,改爲行政機關向企業和社會提供服務。原來規定企業名稱預先覈准是企業在辦理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之前,先要到登記機關提交企業名稱預先覈准的申請,登記機關對受理的名稱進行審查、判斷,對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核發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以後,登記機關取消了企業名稱預先覈准的行政許可,向社會公開企業名稱的基本規則免費開放企業名稱數據的查詢。企業可以通過企業名稱申報系統或者在企業登記機關的服務窗口提交有關信息材料,對擬定的企業名稱進行查詢、比對和篩選,選取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企業對自己選取的企業名稱自主判斷、決定申報、登記和使用,並承諾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長劉長春說:“這次修訂充分尊重企業自主選擇企業名稱的權利,進一步釋放企業名稱資源,更大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同時也進一步明確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的行爲規範。”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系統通過的名稱,並不意味着這個名稱一定會獲得登記,登記機關在企業辦理登記註冊時將對企業名稱作爲登記事項之一進行審查,對違反相關規定的登記申請予以駁回並說明理由。唐軍說:“我們要堅持‘放管並重’,企業名稱可以自主選擇,不是說就放任自流,企業名稱還有一些規範,有哪些要素組成,還有一些禁止行爲,所以放和管都有所體現。”

此外,新修訂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還強化了企業名稱登記事中事後的監管,明確了建立企業名稱爭議的行政裁決機制,涉及企業名稱侵權行爲的,可以請求登記機關來進行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