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發佈公積金新規:其他住房消費提取須在深有房

(原標題深圳發佈公積金新規:其他住房消費提取須在深有房)

證券時報e公司訊,深圳市公積金中心於7月8日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爲進一步規範其他住房消費提取行爲,此次新規明確職工需在本市範圍內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前提條件,提取額度和提取方式都不作調整。職工無需提供相關房產證明材料,由深圳市公積金中心通過政務數據信息共享對職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本市房產信息進行自動覈查,覈查通過的即可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提取。

以下爲通知全文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爲進一步規範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業務管理,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參加工作第二個月的工資作爲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單位發放工資當月的工資作爲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該繳存基數的適用期間爲整個住房公積金年度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兩年,並且兩年內未發生過繳存住房公積金行爲,也未有單位爲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可以將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戶進行管理。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戶滿兩年,近兩年內未發生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等行爲且賬戶餘額持續爲零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對該類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銷戶,銷戶前,公積金中心應當進行公告,公告期爲六個月。

職工對公積金中心的銷戶處理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期限屆滿前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異議申請。公告期滿後,職工未提出異議申請並且住房公積金賬戶仍維持本條第二款狀態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對該賬戶進行銷戶處理。

三、職工不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住房消費情形提取要求,申請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的,職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範圍內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公積金中心通過數據信息共享聯網覈查等方式對職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本市房產信息進行覈查。

四、職工以購買本市範圍外住房申請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時,公積金中心無法覈查確認其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的,可以要求其補充提供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不動產權屬(查詢)證明、購房付款證明等相關輔助證明材料,或者通過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向異地相關部門覈實後予以受理。

五、繳存單位存在不按規定辦理繳存業務、協助職工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等行爲的,或者職工存在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公積金中心可以限制該單位或者職工在自助渠道辦理相關業務。

六、職工通過公積金中心自助辦理服務渠道完成網上申報及預約後,前往預約的公積金中心業務網點辦理欠繳投訴業務;公積金中心應當有序受理職工對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投訴。

七、單位和職工協商確定住房公積金補繳方案等並且已經履行,或者履行期間尚未屆滿,無新的事實理由,職工就同一訴求向公積金中心投訴的,公積金中心不予支持。

本通知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