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娛樂稅何去何從?

12強棒球賽掀觀賽熱潮,也引起立委關切財政部修訂娛樂稅法草案。圖/本報資料照片

中華隊近日在世界12強棒球賽晉級東京四強賽,可望再掀觀賽熱潮,也引起立委關切財政部修訂娛樂稅法草案,將運動賽事與藝文活動門票稅收的減免權限,授權地方政府決定,會造成部分縣市難以承擔免稅的財務壓力。

娛樂稅的存廢、轉型已爭辯多年。政院通過的財政部娛樂稅法修正草案,將現行電影、職業性技藝表演、戲劇舞蹈表演等之稅率上限大幅調降,並授權地方政府得停徵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的娛樂稅。有些學者專家及民代更高舉廢除此稅大纛。

娛樂稅屬於特種銷售稅性質的地方稅,爲地方自治的財源之一。我國娛樂稅的開徵,源自於1942年對日抗戰時期制定的「筵席及娛樂稅法」。當時政府財政困窘,爲了籌措戰時財源、提倡儉約風氣、抑制奢糜浪費,故而針對電影、戲劇、書場、球房等娛樂場所課稅。然政府在1980年廢止筵席稅後,就另行制定娛樂稅法,針對多項娛樂項目課稅。且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娛樂稅爲直轄市及縣(市)稅,稅收支應地方各項建設及公共服務。

這次娛樂稅法的修正,系參酌現行地方政府規定之徵收率,調降部分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一、電影由最高60%(本國影片最高30%)降至15%。二、職業性歌唱、說書等表演由30%降至15%。三、戲劇、音樂演奏等由5%降至2%。四、各種競技比賽由10%降至5%。五、舞廳或舞場由100%降至50%。六、高爾夫球場仍維持爲20%。七、提供其他娛樂場所、設施或活動由50%降至25%。各縣市在此稅率規範下,就可自訂徵收率,但須報請財政部由核備改成備查;並且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特定政策目的需要、衡酌財政狀況,停徵電影等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之娛樂稅。

觀察娛樂稅早期的課徵對象,對於看電影、看錶演、聽演奏等,在當時被認爲是具奢侈性的娛樂行爲;對其課稅,具有「籌措財源」、「崇尚節儉」、「寓禁於征」、「量能課稅」的精神,在一般營業稅外加徵,具有懲罰性。然而隨着國民經濟的發展,在每人平均所得普遍提高後,對屬於正常性、有益身心健康的娛樂行爲課稅,其實並不適當。而在「食、衣、住、行」之外,鼓勵「育、樂」活動,發展文化休閒產業,多具殊價財性質,就不應該如前所述之修法內容課稅。亦即課稅的立論基礎已隨時代改變,課徵娛樂稅在本質上已不合時宜。

至於高爾夫球場的消費,因涉及環保議題及高所得者消費,具有外部不經濟性及奢侈性,其性質較爲特殊,故而對其加重課稅有其理由。有些國家或地區,例如美、韓、星、港、澳門等,對博弈行爲(例如觀光賭場、賽車、賽馬等)課稅,主要針對具外部不經濟及劣價財性質的行爲進行矯正或懲罰,課稅就具有其正當性。

再就臺灣當前社會發展階段言,娛樂稅的課徵對象已顯多餘;尤其是政府在鼓勵發展文化、藝術等事業,得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提供租稅減免獎勵時,又針對某些具互補性的娛樂消費行爲課稅,顯得在政策上缺乏一致性。雖然政府此次擬修法將大部分項目的稅率減半,並由各地方政府決定課徵稅率,表面上似乎合乎地方自治原則,然在地方財政困窘下,並未明確交待其替代財源爲何在。中央惠而不費,卻將爛攤子留給地方,讓其自生自滅。

娛樂稅的課徵,從稅收目的言,或許不宜廢除;問題是各縣市課徵娛樂稅成本之高,已到「得不償失」的地步。

進言之,觀察娛樂稅的稅收規模,由《財政統計年報》可知,以2023年爲例,全國娛樂稅收一年僅18.9億元,只相當於證交稅一、二天的稅收;其佔全國總稅收的比重只有0.1%,卻讓徵納雙方付出極高的交易成本,包括稽徵成本、容忍成本、資訊成本等。事實上,課徵娛樂稅的稽徵費用爲所有稅種中最高者,每百元實徵稅收就要擔負14.8元;相對於全部總稅收,每百元實徵金額只要0.7元的稽徵費用。由此可見,娛樂稅之稽徵費用還真是獨樹一格!

由於娛樂稅屬於縣市稅收,在地方財政捉襟見肘之際,若是將其廢除而沒有籌妥替代財源,將違背財政紀律法第5條與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之1之虞。我們建議中央政府可考慮將娛樂稅廢除,其區區的稅收損失可透過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十足回饋給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也可透過地方稅法通則,因地制宜的努力開徵新稅,達到地方自治、財政自主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