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物業費預收週期不得超12個月
12月11日,記者從省發改委獲悉,爲進一步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爲,山西省發佈了進一步加強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涉及到物業服務收費構成、收費方式、明碼標價等方面的具體內容。
儲藏間、車位不計入物業收費面積
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物業服務收費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合理利潤。 物業服務成本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衆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據悉,物業服務收費按房屋產權建築面積按月計收,也可採取預收費方式,預收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已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按照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暫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計算,在不動產權屬證書辦理後,按登記的建築面積結算,多退少補。未計入產權面積的儲藏間(地下室)、車位(庫)面積不得計入物業服務費的計費面積之內。
對已辦理房屋交付手續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鼓勵各市根據本地實際,研究制定空置房認定標準和差別化收費政策,明確辦理流程,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不得采取停水電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對於市民普遍關注的“裝修管理服務費”,此次通知明確道: 物業服務企業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管理,收取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屬於物業服務收費範圍,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建(房管)部門提出擬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中約定。
此外,還受業主關注的是: 物業服務企業對人員、機動車實行出入管理的,應免費爲業主、物業使用人配置必要的出入證(卡)。 因遺失、損壞需要補辦證(卡)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製作成本適當收取工本費。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照我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機動車停放服務成本與物業服務成本相重疊的部分應當獨立覈算,按比例分擔,不得重複計算。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執行公務時應當免收停車費用。鼓勵各市結合實際對子女探望父母、父母看望子女以及婚喪嫁娶的臨時停放車輛和爲業主、物業使用人提供配送、維修、安裝等服務的臨時停放車輛,制定免費停放時段等優惠政策。
利用、佔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廣告、出租等經營活動的,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後歸屬業主共有,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物業服務企業代爲收取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入和車位場地使用費等收益資金,應當單獨列賬,獨立覈算,將收支明細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服務等級、服務內容、計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以及投訴舉報電話等,自覺接受業主監督,不得向業主收取任何未予標明和公示的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每年不少於一次公佈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業主提出質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覆。
物業服務企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爲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不得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標準。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捆綁服務並收費或多收費少服務、只收費不服務。不得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對物業服務收費過程中存在的超出政府指導價制定價格、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價格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爲進行查處,維護正常價格秩序。
該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 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規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晉價服字〔2015〕122號)同時廢止。
來源|山西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