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過關 企業歧視中高齡員工 最高罰150萬

中高齡就業法三讀通過

立法院會15日三讀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三讀條文明定,僱主對求職或受僱的45歲以上民衆,不得以年齡爲由給予差別待遇,違者可開罰30~150萬元罰鍰,新法將待總統公佈後實施。

臺灣面臨高齡少子化問題嚴峻,目前就業人口的年齡層已明顯高齡化。根據國發會推估,2026年我國將進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超過20%;而且在半世紀內,臺灣工作年齡人口數將減半,甚至有一半的工作人口是由45~64歲的中高齡勞工組成。因此爲促進中高齡者就業機會,並保障退休後重返職場權利,勞動部因此推動修法。

三讀條文明定,中高齡者是45~65歲之人,高齡者則是逾65歲以上之人。僱主對於求職或受僱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爲由,在「招募、進用、分發、考績或升遷、薪資給付、退休、解僱」時,給予差別對待;若民衆發現遭僱主年齡歧視,可向地方勞動局申訴,而且僱主也不得因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訴,就將其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的處分。

依據新法規定,若企業對中高齡、高齡者作出年齡歧視,依法可開罰30萬~150萬元罰鍰,若中高齡勞工申訴而遭僱主調職或解僱,可處2萬~30萬元罰鍰;且應公佈公司名稱或負責人姓名,要求公司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還要按次處罰。

此外,新法也特別針對「65歲以上勞工」規定,僱主可以用「定期勞動契約」僱用65歲以上勞工,若企業中已有勞工將滿65歲退休年齡,企業可於其「退休前一年」提供退休準備、調適、再就業的相關協助;若僱主僱用依法退休的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經驗,勞動部得給予補助。

勞動部官員補充,勞工滿65歲時,僱主依據勞基法可要求勞工強制退休,既有的勞動契約就算終止,若企業想要「回聘」該勞工,就算是另立新契約,「新的薪資條件」勞工可選擇接受或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