灑水頭爆裂害樓下滲水 屋主沒注意公告得賠54萬
高雄陳姓男子疏於養護住家24樓空屋內的消防設備,灑水頭故障噴水害樓下住戶裝潢毀損,一審判陳男及管委會須共同賠償23樓住戶54萬元。二審認定管委會第一時間已盡責關閉管路,是陳男沒注意「住戶需自費更換瑕疵灑水頭」公告,疏於養護,須負全責,不得上訴。(本報資料照/袁庭堯高雄傳真)
高雄某社區大樓、無人居住的24樓室內消防灑水頭突然爆裂噴水,地板嚴重積水,害樓下住戶天花板裝潢、空調、水晶燈毀損,一審判24樓屋主陳姓男子及管委會須共同賠償23樓住戶54萬元。高雄高分院認定管委會第一時間已盡責關閉管路無責,是陳男沒注意「住戶需自費更換瑕疵灑水頭」公告,疏於養護,須負全責,不得上訴。
2017年9月,該社區大樓23樓住戶陳姓、林姓男子發現家中突然「下雨」,天花板不明原因滲水,水晶燈、坎燈、中央空調、裝潢飾品一時間全都泡水,損失慘重。23樓屋主事後發現,原來是24樓無人居住的房屋室內消防灑水頭突然故障、爆裂噴水,積水透過樓地板裂縫、直接滲透下來,請工人修復加兩個月在外租屋費,損失共計54萬元,怒向陳男及管委會求償。
陳男強調,該大樓完工未滿5年就陸續發生多次室內突然灑水事件,負責管理社區消防設備的管委會明顯有疏失。他交屋後就沒有住在那裡,發生噴水事件時管理員也沒第一時間從外部關閉止水閥,才造成積水滲漏至樓下,管委會須負責任。
管委會反駁,指2015年1月起社區就陸續發生多次室內灑水事件,經會議決議,張貼公告提醒住戶「需自費更換」爲期一個月之久。發生意外時,管理員隨即察覺授信總機傳出警報,第一次上樓查看沒聽見水聲也未發現異狀才下樓後重設總機,沒想到警報再現,上樓二次查看才聽見室內傳出水聲,但也隨即關閉室外止水閥。
建設公司強調,該社區大樓於2013年7月點交,交屋時大樓爲毛胚屋狀態,公司沒有替樓板施作防水層的義務,室內設備及硬體均應由屋主自行維護。
一審法官認爲,屋主陳男需付房屋維護義務,沒注意管委會公告、即時修繕瑕疵灑水頭,加上毛胚屋樓地板有裂縫導致滲水至樓下,有過失責任。管委會對消防設備負有管理及處置責任,管理員明知社區有多次噴水意外,沒第一時間察覺異狀,也有責任,判陳男與管委會應分別賠償屋主54萬元。
但上訴至二審時,法官認爲管委會已針對消防瑕疵公告,管理員進不到屋內卻也盡到快速察覺、處置的責任,判免賠。而陳男不能因爲不住在那裡、沒看到公告就卸責,需獨自賠償23樓屋主54萬元,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