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最後自己決定! 「病人自主權利法」明年1月上路

▲「病人自主權利法」明年1月上路民衆可籤預立醫療決定書。(圖/達志示意圖,下同)

記者趙於婷臺北報導

日前有醫事人員網路上分享一名七旬老婦在生前簽下放棄急救,但在失去意識後,家人要求撤回,老婦便插管成了空空軀殼活着,讓醫護人員大嘆是「畸形的愛」。爲落實病人自主善終,《病人自主權利法》將在108年1月6日上路,病患可籤「預立醫療決定書」選擇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流體餵養」的意願

「病人想善終,但家屬要求救到底」往往讓醫生陷於兩難,不救擔心變成醫療糾紛,救下去卻違反病人的意願。對此,臺北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科長何叔安指出,基於對醫療自主和生命尊嚴,病人事先可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醫病溝通過程,立下書面「預立醫療決定」。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規定,病人符合5大臨牀條件之一,包括「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昏迷狀況、永久植物狀態、極重度失智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病人疾病狀況難以忍受、無法治癒且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等情形,若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醫師可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病人自主權利法》目的是讓病患自行選擇如何善終,尊重自主和維持生命尊嚴。

何叔安說明,病患可在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時,表達自己在以上5款特定臨牀條件時,選擇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以及「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意願,並且可以隨時撤除或是修改。

而在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時,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規定意願人爲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3大規定,包括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爲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和「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何叔安強調,《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是倡議安樂死,根據第14條所指的5類臨牀狀況,多爲缺乏生命品質,生命的品質與生命長度,取決於個人價值觀,而衛福部最快4月底會預告病人自主權利法相關細則並蒐集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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