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從業人員違規炒股案例又“上新”,已有地方監管對轄區20%分支機構開展現場檢查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近期寧夏證監局開展了從業人員違規炒股排查整治專項工作。一是壓實主體責任,督促機構開展自查,及時通報轄區典型案例。二是強化嚴的氛圍,對轄區近20%的分支機構開展現場檢查,探索運用覈查軟件,重點識別“同源委託”“出借證券賬戶”等異常線索。三是穩妥處置輿情,監測到轄區1名從業人員發表的對從業人員炒股檢查的不實言論被多個自媒體轉發情況後,全面排查信息傳播渠道,控制輿情發酵,事後及時約談分支機構及總部負責人。

無獨有偶,近期深圳證監局、寧波證監局和北京證監局分別公佈了對尹某波、黃某和劉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三人都存在從業人員違規炒股的行爲。另外,這三人違規炒股都以虧損告終。

違規用營業部電腦炒股

尹某波出生於1977年,曾在2009年5月1日~2023年11月6日先後任國元證券營業部營銷人員、經紀人。2013年12月23日~2023年6月9日、2017年9月21日~2021年5月20日,尹某波通過所在營業部電腦、個人電腦及手機等設備使用他人賬戶持有、持有、買賣“北元集團”“波導股份”等多隻股票。

深圳證監局披露顯示,截至2023年6月9日,尹某波累計虧損63.69萬元,期末仍持有“永鼎股份”“榮盛石化”“迅遊科技”3只股票。

此外,2020年12月14日~2021年9月6日、2021年5月10日~2023年4月24日、2020年6月17日~2021年3月30日,尹某波私下接受客戶王某某、潘某某、林某某的委託,利用營業部電腦、個人電腦及手機等設備操作上述客戶證券賬戶,交易“華工科技”“東方財富”“飛龍股份”等多隻股票,收取客戶支付的報酬共計10.7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尹某波在聽證會中曾提出,10.70萬元是林某某、潘某某贈與的款項,不應認定爲違法所得。不過,深圳證監局則認爲,涉案10.70萬元爲客戶支付的報酬,應當認定爲違法所得,尹某波改稱系客戶贈與的說法與在案客觀證據相悖。

最終,深圳證監局對尹某波違法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爲,處以10萬元罰款;對尹某波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股票的行爲,採取沒收違法所得10.70萬元,並處以11萬元罰款。綜上,對尹某波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0.70萬元,並處以21萬元罰款。

買賣成交金額超過1億元

黃某出生於1984年,2011年5月~2024年2月,先後任職於招商證券、財通證券和天風證券,系證券從業人員。

寧波證監局發現,2011年5月~2023年3月近12年間,黃某控制使用配偶林某芳、母親鮑某香、父親黃某根的證券賬戶交易,買賣成交總金額12337.74萬元,但整體交易虧損89.02萬元(已扣除稅費)。最終,寧波證監局對黃某處以10萬元罰款。

而另一則違規案例主角劉某出生於1996年10月,2017年3月~2021年6月,劉某先後在天風證券營業部擔任證券經紀人,爲證券公司從業人員。

北京證監局發現,劉某在從業期間,使用劉某飆在天風證券開立的證券賬戶進行股票及可轉債買賣,買入股票及可轉債累計約786.37萬元,賣出股票及可轉債累計約774.39萬元,虧損16.25萬元。最終,北京證監局對劉某處以4萬元的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只是近期各地證監局公佈的從業人員違規炒股行政處罰。記者還獲悉,9月30日,河南證監局曾披露對陳某昕等7人實施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這7人作爲證券從業人員,其行爲包括買賣股票或操作他人證券賬戶。據記者瞭解,陳某昕爲中原證券投資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