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監控! 陸網路新法上路 危害國家榮譽訊息都禁發

中國6月1日起實施網路實名制。(圖/美聯社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中國大陸網絡安全法」於去年11月7日審議通過,並於今年6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包含網路採「實名制」,不能用網路做「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利益」等活動,或是發佈當局禁止的訊息陸委會4日提醒國人使用中國大陸相關網路平臺,或與中國大陸方傳輸訊息時,應注意個人訊息可能有受監管或侵害之風險

陸委會指出,中國大陸網路使用採「實名制」,賦予有關部門監管權限,該法第24條規定網路使用者應提供真實身分訊息,禁止以匿名方式使用網路(即網路「實名制」);而第12條及第48條規定網路使用者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等活動,或以電子軟體發佈或傳輸爲當局所禁止發佈的訊息。另外,第50條更賦予有關部門若發現爲當局所禁止發佈之訊息,即得要求網路營運業者停止傳輸並保存紀錄

同時,該法課予網路營運業者安全保護義務,針對網路營運業者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營運業者部分,該法第21條賦予其安全保護的責任與義務,第28條進一步規定網路營運業者應當爲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同時,第37條亦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營運業者在中國大陸境內蒐集之個人信息,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輸往境外

另外,主管部門得基於保障國家安全等事由,採取監測預警處置,甚至對特定區域採取「斷網措施,該法第54條規定網路安全風險增大時,有關部門得加強網路安全風險的監測,第56條則進一步規定網路營運業者應按照有關單位之要求採取措施;第58條更規定,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之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得於部分地區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條文使用「風險增大」、「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使行政部門具有廣泛判斷餘地,並得施以斷絕網路等強制措施

陸委會說,學者及業者指出該法的運作可能侵害商業機密、個人隱私及言論自由,亦可能衍生刑事責任,國人應提高注意。該法過去已引起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與擔憂。許多外商外國媒體認爲,該法關於信息禁止向境外傳輸、針對網路使用者之言論進行監管審查、加重網路營運業者監測網路安全責任,以及針對違反該法之相關罰款與刑事責任等規定,可能建立網路貿易壁壘,提升營業成本,同時也可能對個人隱私、言論自由與商業機密保護增加不可預期的風險與侵害。

陸委會會將持續關注相關訊息,同時提醒國人於使用中國大陸相關網路平臺,或與中國大陸方面傳輸訊息時,應注意個人訊息可能有受監管或侵害之風險。

陸委會也呼籲中國大陸安全管理與人權保障不可偏廢,更應避免影響兩岸交流兩岸人民交流往來是促進兩岸和平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中國大陸相關措施應考量對兩岸人民往來可能衍生的負面影響。本會也呼籲陸方,於其藉由法制化措施應對境內外安全挑戰的同時,仍應落實民衆權益保障,尊重人民表達言論的自由及使用網路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