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涉貪判8年 最高檢提非常上訴

郭瑤琪始終否認收受南仁湖集團藏在茶葉罐內的2萬美元。(圖/資料照片,下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交通部長郭瑤琪涉犯貪污罪被法院判刑8年定讞,於103年入監服刑,但她自認遭冤判,因此在去年9月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被駁回。爲此,監察院今年4月提出調查報告,認爲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虞,籲請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今(24日)透過新聞稿表示,23日已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今年4月間,監察院透過調查報告指出,郭案的判決理由欄內,並未對郭瑤琪收受美金2萬元當時即已對屬賄賂「有所認識」且有協助南仁湖公司「不確定犯意」的相關證據有所說明,亦缺乏相關證據而認定事實的理由。

▲收賄判刑8年定讞,郭瑤琪報到入監,淚別親友支持者

據瞭解,郭瑤琪擔任交通部長期間,因臺北車站商場招商案,被控收受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清波2萬美元(約新臺幣60萬元),並以職權施壓臺鐵二度指示臺鐵重辦招標說明會。儘管南仁湖最後並未投標,但最高院仍判郭瑤琪8年徒刑定讞。

最高檢指出,郭瑤琪雖被判收賄罪,但她本人歷次出庭時,均否認收受賄款美金2萬元,甚而質疑賄賂罪對價關係之認定。有鑑於最高法院對收受賄賂罪的成立、特定行爲與財物交付上的對價關係認定,有主觀說、客觀說及折衷說等3種不同的見解,所以最高檢決定爲郭瑤琪提非常上訴,希望能借此讓最高法院一槌定音,作出統一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