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爲諸慶恩翻案提非常上訴 判決結果出爐

檢察總長爲諸慶恩翻案提非常上訴,判決結果出爐(示意圖,達志影像)

富商翁茂鐘的筆記本意外揭發臺灣司法醜陋的一面,檢方認爲當年銀行經理諸慶恩被訴僞造文書案恐有冤情,爲已亡故的他聲請再審駁回確定後,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爲當年檢方上訴不合法,撤銷原確定判決、但本案二審已確定,諸慶恩依僞造文書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緩刑3年確定。諸慶恩有罪判決確定,其家屬可以聲請再審。

本案諸慶恩遭檢察官以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商業會計法等罪起訴,一審無罪,二審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另涉犯商業會計法部分,說明不另爲無罪諭知。

檢方不服提上訴,諸對有罪部分也提上訴,但最高法院審理期間、2003年5月24日死亡,最高法院在同年8月14日判決,撇銷第二審判決,改判「原判決(即第二審判決)關於諸慶恩部分撒銷(第1項)。本件不受理(第2項)。諸慶恩之上訴駁回(第3項)。」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爲,本件檢察官在二審審理期間,就有罪的業務登載不實部分,沒有爭議商會法有法規競合的問題,到三審才上訴主張二審業務登載不實部分,有商業會計法法規競合關係,且就不另爲無罪部分,上訴理由無隻字片語,而因爲業務登載不實罪不得上訴第三審,這部分是未合法上訴,故三審撤銷原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諸慶恩判決有罪已確定,依業務登載不實罪部分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4月,緩刑3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