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高虹安》選擇用貪污罪起訴高虹安是高招?北檢說明
北檢說明爲何以貪污罪起訴新竹市長高虹安。(報系資料照 陳育賢攝)
臺北地檢署。林偉信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遭檢察官起訴,擔任立委期間詐領46萬30元公款,由於高虹安先前否認犯罪,稱只是助理繳回的虛浮報差額,但檢察官認爲,依據目前法院判決實務多數見解,認定高虹安將虛(浮)報之助理酬金及加班費作爲其委員辦公室運作支出及其私人使用,均於法不合,構成貪污罪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臺北地檢署指出,依據最高法院多次判決見解,都認爲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僅能用於支付公費助理及私聘助理之薪資,始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若將之挪用於議員服務處相關開銷支出、選民服務之相關費用等,仍具不法所有意圖,而應論以貪污罪。
至於本案爲何不適用去年最高檢察署的會議結論,關於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僅論以刑法詐欺罪之見解?北檢認爲,該會議結論系認爲,爲避免檢察機關對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等認定之罪名不一,經參酌國外立法例及學者意見,認公務員如無濫用職權,應僅是單純的刑法詐欺罪。
北檢認爲,本案立法院編列之加班值班費預算,系支應立委身爲僱主而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生之相關費用,且經高虹安在請領名冊上簽名覈定後, 向立法院申報,與一般公務員因加班之事實直接向所屬機關申領加班費之性質不同,不適合最高檢會議結論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