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有收入害她沒低收 法律上的母親!月討1.5萬到呼吸終止

女兒有收入害她沒低收,僅是法律上的母親,竟月討1.5萬直到死亡之日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是女子歡歡(化名)的母親,但歡歡出生後就被遺棄,並於2006年離婚,未曾探視也沒扶養。小萱坦承與歡歡素無往來、未曾謀面,僅是法律上的母女關係,她原領有低收入補助,但因歡歡成年被算入家庭總收入,導致她無法繼續取得低收,因而訴請歡歡負起扶養義務,月付1.5萬元直到死亡爲止。

法院審理,小萱主張,若不是她需要負擔自己醫療費用,又要扶養身心障礙的子女,以及罹患肝硬化的前夫,因此真的亟需要低收入戶補助,不然她也不會打擾歡歡,懇請法院認定,歡歡對她須負起扶養義務。

歡歡表示,她出生後就遭母親拋棄,自幼均由叔叔及祖父母扶養長大,母親從未履行扶養義務。她因母親長期不聞不問,加上父親多次坐牢、在外吸毒,從小目睹衆多案件,導致身心受創患有憂鬱症,因此無法正常工作,目前也無存款,無法負擔扶養義務。

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小萱自2022年2月起至同年9月止領有縣市住宅補貼,自2022年10月起領有內政部租金補貼;2023年爲低收入戶、2024年爲中低收入戶。

小萱在2021、2022年所得收入分別爲4250元、0元,名下有房屋及土地各1筆、1999年及2004年出廠的汽車各1輛,房屋及土地是與他人公同共有,足認小萱之經濟狀況不佳,以政府補助及財產,原本就不足以支付其生活所需及扶養2名身障子女、重病前夫的相關費用。

歡歡在2023年11月年滿20歲後,經評估具有工作能力,導致小萱難以繼續請領相關低收入補助,讓小萱的生活雪上加霜。法官認,小萱主張她有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所得維持生活,有受扶養之必要等情,堪信爲真實。

歡歡的叔叔到庭證稱,歡歡從小的費用,都是他跟歡歡的祖父母一起分擔,歡的父母沒有實際照顧她。法官審酌,在歡歡成年前,小萱依法負有扶養義務,卻違反身爲人母應盡之責任,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起求給付扶養費用,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保護自己、遠離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