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司機性侵老闆養女20次 2年後籤和解書才知她姓名
▲惡司機多次性侵老闆養女,竟到籤和解書時才知其名。(圖/示意圖/達志影像/非本文當事人)
臺中一名張姓男貨運司機涉嫌在99年至102年間多次性侵老闆年僅9歲的養女,甚至在事後狂言是女童穿着「太暴露」,自己纔會受不了誘惑犯行,雖然雙方達成和解,但法官認爲他在性侵2年多後還是不知道對方姓名,顯然只把被害人當成泄慾工具,並讓女童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羣,進而又被其親舅性侵,傷害與和解金不成比例,仍判他8年6個月有期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當時58歲的張男是某貨運行的送貨司機,但他卻在99年暑假期間約剛要升小學4年級的老闆養女到停車場見面,便強行脫去褲子撫摸下體,並加以性侵得逞,事後被害人還出現「斯德哥爾摩症候羣」,漸漸認同其惡行,之後他便陸續與女童發生約20次性關係。
女童後來出現洗澡不關門、裸睡、穿着刻意暴露及性早熟的行爲,後來又被自己的舅舅性侵,檢警調查時才意外得知張男的惡行,卻早已爲時已晚。後來也有心理師表示,女童曾說她在國小一、二年級時和女同學相處不融洽,跟男生比較處得來,因此覺得男生比較好,而且穿得少一點可以讓他們更喜歡,有行爲偏差的現象。
張男到案後強調,都是女童穿着太暴露才害他受不了引誘,而他也只是往停車場方向「比個手勢」,對方就主動配合,絕對沒有強迫,一切都是你情我願,但一、二審法官認爲他身爲2個孩子的爸爸,竟毫無長輩應有的倫理觀念,爲一己私慾性侵被害人,而且在事發2年多後,直到籤和解書才知道對方姓名,顯然只是把對方當成泄慾工具,可惡至極,雖然事後與家屬以7萬元達成和解,仍不足以彌補女方創傷,被判8年6月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日前亦駁回本件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