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打了1通電話通報炒股案 另1通到底該不該打
保險界對於南山人壽這次爆發經理人涉嫌炒股案,議論紛紛,由於「媒體報導」也屬通報重大偶發事件機制一環,南山在7月16日已先完成1次的通報。但是否在5月底得知該案之後到7月16日之間,須依規定打電話完成另1次的通報,成爲業界關注的焦點。
據金管會主委顧立雄31日公開表示,南山人壽在5月得知後展開調查,認爲未涉及內控內稽等重大問題,因此沒有向保險局通報這樁涉嫌炒股案。而7月16日則是因得知媒體會報導而加以通報,這就是屬於通報規定範圍內的。
目前保險局也正調查該案,若案情涉及影響南山人壽內控內稽機制失靈範圍內,便應依規定須在5月得知後儘速完成通報,若非涉及內控內稽的話,便無須通報。
法界人士及保險界資深主管皆表示,由於該事件傳出後,受到業界及社會極大關注、批評及討論,加上又關乎經理人涉嫌違反道德操守等規定的話,恐難排除非爲重大偶發事件,而且從案情發展來看,可能南山面臨兩階段的2次通報關鍵點。
南山在7月16日打給保險局的2通電話通報中,提及了媒體會報導,便是依《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規定辦理,但這次的通報應屬於第2次通報範圍。
第1次通報:鎖定5月底~7月中
那麼保險局這次可能鎖定5月下旬南山人壽接到檢舉案展開調查,到7月16日的這一段期間,南山是否需依規定先打電話通報?提供書面與電子檔資料說明該事?或是隻有打電話而沒有書面通報?何時透過司法展開補救措施。以上的執行時間點,都將有可能是調查重要細節。
記者也詢問過南山在這段時間內是否有跟保險局聯繫過?南山則說一切已向主管機關說明,靜待調查結果。
保險界資深主管表示,依金管會在民國99年11月9日發佈的《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規定,詳述主管機關對於這類事件定義與通報機制,可以藉此瞭解南山接受保險局調查的可能幾個環節。
先來了解規定中提到的通報流程,保險業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立即通知治安或其他有關機構採取緊急補救措施,其保險負責人並應儘速打電話到金管會保險局重大偶發通報專線,通報該事件的人、事、時、地、物及估計影響及金額。
還要在發生重大偶發事件7日內,需以書面+電子檔的方式,提出詳細資料或後續處理情形。
而這裡所謂重大偶發事件,廣泛定義是指足以影響保險業信譽、危及保險業正常營運、金融秩序狀況,而且不是單單僅以損失金額爲絕對要件,有的狀況雖未造成任何金額損失的非量化事件,但只要有影響保險業信譽、危及保險業正常營運或金融秩序者,都是爲金管會認定的重大偶發事件。
法界人士也說,規定中也還有正面表列7項屬於須通報的重大偶發事件,像是「地震、水災、火災、風災等的人爲或天然災害」、「內部控制不良的舞弊案或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
還有發生「搶奪強盜、重大竊盜、辦公處所或設備遭破壞或遭恐嚇等安全維護方面」,「重大理賠案件、假保單、挪用保費業務方面及資金運用等有重大財務損失方面」。
就連保險業得知「媒體報導足以影響保險業信譽」時,也是列爲須通報的一個認定因素。
以及發生「大量解約、保單貸款有資金流動性不足疑慮或狀控」,還有「發生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影響健全營運的資通安全事件」,譬如說保戶個資系統遭駭客侵入等狀況,都是必要通報事項。
除了以上7項定義很清楚的重大偶發事件之外,當然也有可能發生在這7項以外的事件。
而在法規中就明列第8項的「其他重大事件」,其定義很清楚地補充說,就是非僅以損失金額爲絕對要件,其他雖未造成任何金額損失的非量化事件,但有影響保險業信譽、危及保險業正常營運或金融秩序者,都是爲認定的重大偶發事件範圍內。
第2次通報:7月中南山得知媒體要報導
以目前保險局公佈及南山說明的情況來看,南山5月下旬得知公司內部的證券投資部經理人涉嫌炒股之後,隨即展開調查瞭解,也正透過司法向涉案人提出訴訟,並在得知媒體要報導時先以電話通報保險局,之後也派人到保險局說明。
法界人士及保險界資深主管說,從上述事項看來,後半階段得知媒體要報導時的通報,應該較類似現有通報規定的流程,但關鍵在於南山5月下旬接到檢舉後到7月16日通報媒體會報導的這段時間內,南山到底有沒有該不該通報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