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駕駛BMW酒駕撞死婦人 法院整理國法案例 判刑6年
賴姓男子酒駕開BMW轎車,貿然以時速約50至60公里時速,閃避不及,撞死過馬路的69歲蘇姓婦人。此案爲士林地方法院首件適用國民法官法案件,但家屬怕「悲傷被消費」法院裁準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士林地院審結,合議庭整理國民參與審判酒駕致死量刑表,此案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6年。
全案起源於,55歲賴男今年1月30日晚間7時許,酒駕開BMW轎車,行經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一段,貿然以時速約50至60公里超速行駛,狠撞正在過馬路的69歲蘇姓婦人,蘇婦失去呼吸心跳,送醫不治。
賴男供稱,案發前大約喝了4杯玻璃杯的加水威士忌,要開車回家,行駛至肇事地點時,看見右側路旁有1個人出來,當時距離她約3臺汽車遠「我覺得會煞車不及,因車速太快,向左變換車道要閃她,但似乎距離沒抓好,撞上行人」
合議庭審酌,水電臨時工賴男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死傷結果,酒駕致人於死,違反注意義務程度高,應負此車禍事故全部肇事責任,嚴重侵害蘇婦生命法益,使家屬慟失至親,橫遭天人永隔之悲痛,酒測值達每公升0.57毫克,留在現場無逃逸,法院認定符合自首要件,強制險賠償200萬元,賴男稱願再賠償100萬元,但未與家屬達成和解。
判決指出,告訴代理人及檢察官雖要求參酌其他法院類此案件,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科刑標準,判刑7年徒刑。合議庭審酌並整理「其他法院就酒後駕車致死案件之國民參與審判量刑一覽表」認爲此案情狀判刑7年以上尚嫌過重,賴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6年。可上訴。
合議庭整理的判決案例指出,酒後駕車,以時速70至90公里超速行駛,肇事致人於死後逃逸,否認酒駕,判刑7年;酒駕撞死人,認罪,無自首,判刑7年2月;酒駕撞死人逃逸,有和解,判刑1年8月。
法院判決整理酒駕致人於死判例。圖/翻攝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賴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6年。記者蕭雅娟/攝影
賴男酒駕撞死婦人,家屬目睹車禍現場,擔心悲傷遭消費,拒絕國民參審。記者蕭雅娟/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