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施恩 改判酒駕男免刑
▲臺南地院考量黃姓男子出獄後表現良好,且爲家中經濟支柱,爲避免假釋期間判刑確定將回監執行殘刑,依照《刑法》61條改判酒駕免刑。(圖/記者林悅攝)
臺南一名黃姓男子,去年5月因酒駕被判2月徒刑。黃男因無期徒刑假釋中,若被判刑確定,須撤銷假釋再入監執行,將使家中經濟將陷入困頓。臺南地院和高分院考量,犯罪情節輕微、假釋期間無犯罪紀錄,且黃男是家中經濟支柱等,依刑法第61條第1款之規定免除其刑。
52歲的黃姓男子,去年5月20日下午在永康區復華六街某工地飲酒,騎機車返家經過安南區本原街巷口時,因未戴安全帽被警攔查,酒測後數值達0.71毫克,臺南地院刑事簡易庭依《公共危險罪》判處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
黃男認爲量刑過重,會因此再落入無期徒刑的十年殘刑,家中幼女與前妻的生活亦會陷入困難,懇請法官施恩。黃男曾在1997年8月因懲治盜匪案,被判無期徒刑並終身褫奪公權,入監執行直到2011年五月假釋出獄,正處保護管束中,若公共危險罪判刑確定,則必須回到監獄中執行無期徒刑殘刑。
臺南地院法官考量黃男出獄至今,除該酒駕案外並無其他犯罪紀錄,且斟酌黃男出獄次月就在油漆行上班,自2015年起獨立承包油漆代工,有穩定工作能負擔家計。黃男於2012年結婚,育有1女,雖兩年後與妻離婚,但仍同住一屋檐下照料妻女至今,可見假釋出獄後心生悔悟,除了是全家的經濟來源,還有捐款家扶中心以及投身其他公益活動。
合議庭認爲,酒駕雖不應該,但未肇禍,犯罪情節屬輕微,若被判刑確定,必須在6個月內撤銷假釋再入監執行,家中頓失唯一經濟來源。法官認定本案應屬一般社會情狀下可資寬待情形,確有可憫恕之處,且與其令被告入監執行無期徒刑的殘刑,不如讓黃男於獄外繼續照顧幼女與前妻、服務社會,依《刑法》第61條第1款之規定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