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時地收賄推論 法界指難定罪
柯文哲交保後,進入家裡前跨火爐去黴運。(鄧博仁攝)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前)完成交保後,坐輪椅離開法院。(趙雙傑攝)
北檢起訴指控柯文哲在「某時地」親收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交付的現金1500萬元賄款,這樣的起訴內容公佈後,除引起各界議論,更讓法界人士震驚,且柯、沈移審臺北地院後,在法庭上都否認指控,未來北院審理時,如果檢察官沒有提出有力的補強證據證明犯罪,光憑「某時地」的收賄推論,很難將2人定罪。
臺北地檢署起訴指控,京華廣場動土典禮後,沈慶京請秘書提領現金,在2022年10月19日到11月1日間的「某時地」,親自交付給柯文哲,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重罪起訴柯文哲。但行賄及收賄的具體時間、地點,起訴書中竟以「某時地」一筆帶過,這樣的起訴內容,讓司法實務界人士覺得相當不可思議,因爲檢方要證明被告犯罪得負積極舉證責任,但沈、柯行賄、收賄的時間及地點都搞不清楚,如何指控犯罪。
此外,檢察官依搜索查扣到的行動硬碟,指控柯文哲收賄,柯承認檢方在家中查扣的硬碟是他所有,但記錄裡有關「小沈」、「1500」等資料「不能說每一分資料都是我做的」;柯辯,有些網路上下載、拷貝的東西,有各式各樣的稱號,硬碟雖是他的,但不知裡面灌了哪些東西。
法界表示,檢方指控柯文哲違反市長就「宣誓條例」所揭示應恪守國家法令、不收受賄賂等誓詞,圖利財團百餘億不法利益並收受千萬賄賂,侵佔數千萬政治獻金,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
不過,依照最高法院先前判決及刑事大法庭裁定,圖利罪的「主管事務圖利罪」,所謂的違背法令必須是與公務員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如果只是違反市長宣誓條例,也只是構成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只能由懲戒法院判決懲戒,不一定構成刑罰的圖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