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300元寄養費 寵物美容業者違法經營遭罰10萬元
▲業者非法經營特定寵物寄養,依法罰10萬元並令停止經營特定寵物寄養。(圖/動保處提供)
臺南市動保處最近在安平區查獲1間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寄養的違法業者,涉案人爲了每日300元的寄養費,而違法經營犬隻寄養,遭罰10萬元,並令停止經營特定寵物寄養,可說是得不償失。
動保處指出,被罰10萬元的林姓業者以經營寵物美容爲業,卻違法經營特定寵物寄養,依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3年爲限。
動保處指出,業者未取得寵物業許可證,從事特定寵物寄養行爲的案例與日俱增,動保處亦將加強稽查寵物美容業,如有違法從事特定寵物寄養的行爲,將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2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動保處再次呼籲民衆,家中犬貓如需寄養時,應選擇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的合法店家,切勿帶犬貓到非法寵物店寄養,以杜絕非法特定寵物寄養業,保障消費者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