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過戶未交屋 仍應報稅

房地合一稅已上路近九年,不少民衆仍不清楚法令規定。房市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房地合一稅已上路近九年,不少民衆仍不清楚法令規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實務上常有民衆誤以爲尚未交屋,就先不用申報房地合一稅,但依規定,申報期限是以「過戶」時點來認定,需在過戶隔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

高雄國稅局舉例,納稅人王小姐最近出售房屋,還有總價七成價款未收取,買方約定過戶登記後以貸款給付,沒想到銀行只核貸六成,且買方無法立即支付未核貸的差額房款。王小姐以爲,在交屋前還無須申報繳稅,結果卻收到稅局通知。

國稅局表示,只要在地政機關完成移轉登記,就要在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不會因爲買方未付清款項,而免除依法申報的義務;這時如有應納稅額,除了補稅外,還要面臨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而若是虧損,也要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未盡申報義務的行爲罰。

國稅局指出,實務上常有民衆認爲尚未「交屋」,像是隻是過戶還沒收到全部款項、低價賣給親友沒賺錢、誤認爲代書會幫忙申報及以爲實價登錄即已完成申報房地合一稅等原因沒申報,直到國稅局調查後才發現錯過申報期限。

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2016年元旦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屬於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無論交易是賺是賠,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在過戶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並繳稅,應記得檢附契約書影本及相關成本、費用證明,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國稅局提醒,賣房應注意房地合一稅申報期限,除紙本申報書外,也可網路申報、線上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