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厝阿明/從文壇巨星殞落角度看事故屋

圖/賣厝阿明提供

相信大家對近日一則文壇巨星殞落的新聞都產生好其與關注,也因爲逝者身份特殊,引起衆多曾經合作明星、粉絲們哀悼,這個話題也再次掀起買事故屋「凶宅」火熱議題,阿明針對大家關心的凶宅話題分成以下三個部分來說明:

Q1.凶宅定義?

「事故屋」有時也稱爲「凶宅」,是指曾發生曾發生兇殺、自殺等非自然死亡事故之房屋,目前多是依照內政部函示、交易習慣及不動產說明書來判斷。

並且爲免出賣人刻意隱瞞衍生交易糾紛,內政部「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建物現況確認書」第7項,明定賣方應就其建物(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分別依「產權持有期間」及「產權持有前」進行勾選確認,根據這樣的規定,可以說基本定義了何謂凶宅。

事故屋的常見情況包括:

兇殺、命案:指房屋內曾發生過謀殺或他殺。

自殺:例如上吊、燒炭、仰藥、在浴缸內自溺等。

重大事故:如火災、爆炸或其他導致傷亡的重大意外。

比較有爭議的是跳樓事故,因地點涉及起跳點、落地死亡點較有爭議,因凶宅只針對專有部分,所以如果從頂樓跳下,在中庭往生,那因頂樓跟中庭不是專有部分,所以不會整棟樓都變成凶宅;但若是從五樓跳下,在中庭往生,那因此人在五樓仍有呼吸,符合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爲致死,因此五樓是凶宅;但若掉到一樓陽臺,在一樓身亡,因一樓陽臺是專有部分,所以五樓跟一樓都算凶宅。

不過依照民情,此類房屋往往對購房者產生心理上的影響,很多買家會感到不安、忌諱,而不考慮購入。

Q2.瓊瑤事件?

在臺灣,目前法律上並無明文定義何謂凶宅,若發生此類認定爭議,進入法律程序時,凶宅的判定依然要視法官的裁定,才能下定論。

而前段時間,以「還珠格格」享譽文壇的瓊瑤女士,於淡水豪宅輕生翩然離世,有律師根據內政部曾做出的函釋:「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爲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爲(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之認定來看,瓊瑤女士「雙映樓」淡水豪宅住處是爲凶宅,鄰居也擔心房價受影響。

Q3.著名事故屋?

臺北市「錦X大樓」

擁有臺北第一凶宅之稱,前身爲「時代大飯店」,爲一棟住商混合的大樓,1984年因爲電線走火導致大火燃燒,最後19條人喪生、49人受傷;1986年大樓又發生了著名「燒肉糉事件」,一名女子因爲感情問題跳樓自殺,卻不慎壓死賣肉糉的小販,自己則受輕傷。

臺中市北屯區「國X廣場」

全臺十大命案之一的潘姓母女,被同居運將分屍;國X廣場D棟發生過燒炭自殺事件,居民傳說1樓公設區域不宜久留。

阿明提醒大家,凶宅價格雖然較一般房價優惠,但是,一般金融機構願意承做凶宅貸款的意願普遍不高,意味者想要撿便宜的民衆除了要擔心之後轉手問題,還有可能要100%現金買房的準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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