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喊程序正義 最高院打臉「最嚴重罪行」判死
▲死者潘碧珠丈夫反諷鄭捷「求仁得仁」,想被槍斃終於如願。(圖/記者季相儒攝)
回顧上一場鄭捷殺人案生死辯論庭,委任律師團提出多項爭點,其實這些爭點早從一審吵到二審,三審最後掙扎,律師團字字句句着力猛烈,連檢察官都得當庭坦承瑕疵,家屬也一臉憂心認爲「不樂觀」,沒想到最高法院一一「打臉」律師團。關鍵就在鄭捷犯下的是「最嚴重罪行」,判死並不違「兩公約」,反而實現「分配正義」、符合社會普遍認可價值。
律師團提出,鄭捷遭逮捕後,警方偵訊並沒有告知可「停止夜間訊問」,反而企圖以疲勞偵訊方式不當取供,加上違法搜索,筆錄證據力已大打折扣。重點是,從偵訊到移送檢方、院方、羈押,鄭捷都沒有律師到場,已違反「兩公約」。不過最高法院認爲,鄭捷是「現行犯」,罪證明確,即便法定程序有違法,都不影響鄭捷殺人事實的認定。
另外律師團強調,臺大醫院對鄭捷進行精神鑑定,不僅不當施以「鎮定劑」,還進行侵入式血液檢查,又檢警送鄭捷鑑定,卻無法合法取得「留置鑑定」票,程序違法,鑑定報告不具證據力。最高法院則認爲,鄭捷犯案時很清楚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有責任能力」,鑑定報告並非唯一判斷依據,即便有瑕疵,還是不影響鄭捷的責任能力認定。
▲最高法院認爲,鄭捷犯下「最嚴重罪行」,並不違背「兩公約」規範。(圖/記者季相儒攝)
至於律師團提到,羈押過程中,鄭捷在臺北看守所內,8次接受心理諮商師彭瑋寧會談,其結果、內容都與是否判死有一定影響,但法院審理卻限制、隔離、侵犯鄭捷和律師的詰問權。最高法院表示,鄭捷的罪行、罪責已經達到「最嚴重」程度,不判死無法實現「分配正義」、符合社會讓可之價值,鄭捷一案沒有考量教化更生可能性的餘地,詰問權問題不影響死刑判決。
最後針對「兩公約」部分,律師認爲審理過程中國家沒有做到確保「無罪推定」積極義務,違反兩公約,鄭捷的訴訟權被嚴重剝奪,也違反兩公約。但最高法院明確強調,鄭捷犯下的是「最嚴重罪行」,符合兩公約要件,死刑立法合於憲法規定,原判決死刑並無違法或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