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犯罪情節需最嚴重」纔可判死 藍委:司法院應定義清楚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 。(資料照/國民黨文傳會提供)
實習記者石嘉豪/臺北報導
憲法法庭今(20日)宣判死刑有條件合憲,但進一步限縮死刑適用範圍,包括殺人犯罪情節需最嚴重、要有律師幫他辯護、最高法院審判時要給被告答辯的機會,以及精障者不得判死刑。然而,針對大法官所謂「犯罪情節需最嚴重」一詞,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表示,因爲定義過於不明確,請司法院、檢察總長對此加以定義,以供日後法官審判、檢察官偵查時參考。
吳宗憲提到,很榮幸,自己預測到大法官的決定,如同他這兩天發文表示,故意殺人判死刑是合憲的,今天下午憲法法庭針對故意殺人者,宣告判死刑是合憲的,但也設下諸多限制。
吳宗憲指出,這些限制包括,殺人犯罪情節需最嚴重、要有律師幫他辯護、最高法院審判時要給被告答辯的機會,以及精障者不得判死刑。
至於,目前有37名死刑犯,吳宗憲表示,如果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一旦經法院撤銷原確定判決,就會重新審理,極有可能逃過一死。
吳宗憲直指,他昨天就有說,自從司法院2018年實施社會量刑調查,近5年多來已無死刑定讞案件,那這37名死刑犯,極有可能免於死刑,甚至重返社會。
因此,吳宗憲呼籲司法院,針對「教化可能性」及「精神鑑定」,儘速訂出審理規定,同時,他也呼籲法務部,大法官既然已經表明死刑並不違憲,那案件已死刑定讞者,就該勇敢並儘速執行死刑。
最後,吳宗憲強調,大法官所謂「犯罪情節需最嚴重」一詞,因爲定義過於不明確,請司法院、檢察總長對此加以定義,以供日後法官審判、檢察官偵查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