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擬修政黨法:政黨違規 負責人將連帶受罰

內政部部務會議今通過政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若政黨違規,政黨負責人連帶受罰。(取自內政部網站

內政部部務會議今通過「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訂16條條文,包括明定政黨違反規定可連帶處分政黨負責人,最高100萬元;此外,選任人員違反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判決確定,得廢止政黨備案

內政部指出,此次修法重點以政黨負責人應負連帶責任爲重點,草案明定,政黨收受法定經費,應存入以政黨名義開立的金融機構專戶、每年度依法申報財報及不得招收16歲以下黨員等相關規定,政黨負責人應負監督之責,若政黨違反規定,除依規定處罰政黨外,將連帶處分政黨負責人2萬到100萬元的罰鍰。

另外,考量政黨負責人爲政黨的關鍵職務,新增規定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爲政黨負責人。同時修正政黨負責人年齡下限爲23歲,以符合各類公職人員選舉被選舉人年齡下限。

針對部分政黨成員涉有侵害國家法益聚衆實施暴力情事,不僅危及公共安全社會秩序,更嚴重影響社會安寧民衆觀感,違反政黨設立本質,因此,這次草案新增對於政黨組織運作決策具有實質影響力的選任人員,如有違反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經判刑確定且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政黨備案。

內政部指出,爲杜絕空殼政黨,確保政黨能遂行其功能,這次草案增訂政黨存續期間應持續招募黨員,維持100人以上黨員人數的規定。另明確規範黨員人數超過300人,得選出黨員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職權

此外,修正草案也規定,經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告解散、自行解散或經廢止備案的政黨,不得以同一政黨名稱或簡稱再設立政黨及活動,其依政黨比例產生立法委員,自判決生效日、解散或廢止備案日起,亦喪失資格